四、区分情况运用不同理论,维护举报人利益与防止权利滥用并重
证券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变化,对相关举报案件“利害关系”认定的理论和标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实践不断丰富完善。无论是“实际影响论”,还是“保护规范论”,抑或是“自身权益论”,实质上都涉及考量举报人是否有值得救济的被行政机关现实侵害的利益、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等共同因素,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源于不同行政领域的特殊性和行政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实际影响论”主要适用于对纯公共利益举报案件或对上市公司举报案件的处理,“保护规范论”可以较为广泛地适用于各类举报案件,“自身权益论”主要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类案件。综合上述理论,认定利害关系需重点考量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举报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被复议或诉讼的行政机关须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二是因果关系要素,举报行为须是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与举报人个人的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证据要素,相关举报线索须具有初步的事实依据支持。从完善制度角度,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阶段性或告知说明类的“举报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建立防止滥用权利的“黑名单”惩戒制度,对为达非法目的超过明显合理限度、反复大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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