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网

武汉【合同】【刑事】专业律师|赵诗文律师

IP属地:湖北

赵诗文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8650376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证券举报类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认定的法理评析(四)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75人看过举报

四、区分情况运用不同理论,维护举报人利益与防止权利滥用并重

  证券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变化,对相关举报案件“利害关系”认定的理论和标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实践不断丰富完善。无论是“实际影响论”,还是“保护规范论”,抑或是“自身权益论”,实质上都涉及考量举报人是否有值得救济的被行政机关现实侵害的利益、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等共同因素,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源于不同行政领域的特殊性和行政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实际影响论”主要适用于对纯公共利益举报案件或对上市公司举报案件的处理,“保护规范论”可以较为广泛地适用于各类举报案件,“自身权益论”主要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类案件。综合上述理论,认定利害关系需重点考量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举报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被复议或诉讼的行政机关须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二是因果关系要素,举报行为须是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与举报人个人的权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证据要素,相关举报线索须具有初步的事实依据支持。从完善制度角度,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阶段性或告知说明类的“举报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建立防止滥用权利的“黑名单”惩戒制度,对为达非法目的超过明显合理限度、反复大量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予以规制。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8650376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36188

  • 昨日访问量

    211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诗文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