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杨某入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门店经理一职,工作时间为9时至21时。
事后,杨某在公司要求之下签写了承诺书,大致内容是其受伤与餐饮公司无任何关系,愿意自己承担责任。过了一段时间,杨某将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一位做律师的朋友。该朋友告诉杨某,他这种情况应属于工伤。随后,杨某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1、下班后,团建聚餐中劝架导致的意外伤害,是否算工伤?2、员工自认非工伤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杨某认为:作为聚餐的组织者,阻止斗殴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签承诺书系公司方强迫,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因该承诺书的内容是由公司事先写好,交杨某签名。承诺书规避了公司方的重大风险,在杨某否认系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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