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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讨要工资方法不当构成5宗罪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39人看过举报


又是岁末年初时,如何讨要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又成了一部分劳动者必须面对的问题。结合曾经发生的故事,以下5个案例提醒劳动者:别因方式不当导致讨薪未果,还招来如下五宗罪过。

抓老板,当心构成非法拘禁罪

【点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2】

2019年1月11日,由于老板携款与“小三”逃跑,李先生被拖欠的工资转眼成了泡影。一气之下,他强行搬入老板家居住,想以此逼迫老板家人代为清偿欠薪。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4天后他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法院也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李先生已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与之对应,李先生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尽管老板拖欠工资属实,潜逃也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但这并不等于他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非法方式实现权益。另一方面,其未经老板家人同意强行进入住宅,甚至不顾对方多次要求拒绝搬出,时间长达14天之久。

毁机器,惹来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9年3月11日,徐先生乘工友下班而老板尚未锁门之机悄悄潜回车间,砸坏了所有的生产线。他的这个行为不仅造成15万余元直接损失,还使单位因无法生产导致21万余元的间接损失。更令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换来了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必须赔偿单位的全部损失。

徐先生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4】

经多次催收,老板一直没有支付欠薪的迹象,胡先生经好友“提示”,决定“以自己的方法来处理争议”。于是,2019年4月2日,他利用风高夜黑、夜深人静、老板出差在外的机会悄悄撬开老板家门,并“拿走”老板家2万余元现金、搬走其价值3万余元的家电等物品。可是,他没有想到自己的“自我救助”行为会被法院判处刑罚。

胡某的确构成盗窃罪。

【案例5】

因为包工头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后逃之夭夭,自己向有关单位反映后需要假以时日才能处理,童先生等7人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于是,他们连续两天在市区中心路段高楼上演“跳楼秀”,致使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商店无法营业、居民无法正常生活。可是,他们没有料到自己却因此换来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童先生等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童先生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跳楼秀”阻塞交通,让无辜的群众、单位、商家、学生等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时间长达两天,明显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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