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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案(二)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36人看过举报


仓储合同纠纷案(二)

在律所接受被告委托以后,仔细研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梳理出赢取案件的关键,希望在开庭时做到有的放矢。

法庭开庭审理后,律师提交了一份被告送检同一批封存到同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种子的发芽率符合国家允许销售的标准,又因为入库时并没有做检验,属于双方共同过失,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损失。

其次,着重强调原告2018年7月抽样种子的检验报告,没有提交给被告还有法庭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一种恶意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转移风险、掩饰重要证据等问题

最后,对于原告在入库时的时间节点,不符合11月左右育种后入库的行业规律,结合原告举证与育种基地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显示:交货期限自2017年10月中旬开始,最迟在2017年11月10日全部发运结束,加大原告对于种子运出育苗基地后存入被告仓库前,存放在哪里呢?是采用的什么方式储存?有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等证明难度,进一步加深其恶意索赔的合理怀疑。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违约导致其种子损失2981837.96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97838元缺乏证据证明。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最终也是维持原判。

申请了再审,也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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