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所接受了被告的委托以后,仔细研究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梳理出了赢取案件的关键,希望在开庭时做到有的放矢。
法庭开庭审理后,律师提交了一份被告送检同一批封存到同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证明种子的发芽率符合国家允许销售的标准,又因为入库时并没有做检验,属于双方共同过失,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损失。
其次,着重强调了原告在2018年7月抽样种子的检验报告,没有提交给被告还有法庭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一种恶意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转移风险、掩饰重要证据等问题的。
最后,对于原告在入库时的时间节点,不符合11月左右育种后入库的行业规律,结合原告举证与育种基地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显示:交货期限自2017年10月中旬开始,最迟在2017年11月10日全部发运结束,加大原告对于种子运出育苗基地后存入被告仓库前,存放在哪里呢?是采用的什么方式储存呢?有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呢?等证明难度,进一步加深其恶意索赔的合理怀疑。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违约导致其种子损失2981837.96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397838元缺乏证据证明。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最终也是维持原判。
申请了再审,也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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