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刘某因为卷入上市公司的重组纠纷中,被当地相关部门以合同诈骗等为由起诉了。而原本为了重组上市公司、并努力让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能够再次整装待发的刘某,却被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二十年,上诉之后,二审改判十八年。
关于刘某的纠纷案件,曾经引起当地媒体及证券类媒体的高度关注,不知真实案情的当地媒体基本上幸灾乐祸,而证券类媒体相对客观,可能出于对上市公司的情感,而对刘某被判刑表示惋惜。
刘某对于终审判决并不服气,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某省高级法院进行复查,该法院复查后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刘某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指令异地的某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终再审改判,认定量刑十一年的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刘某被当庭释放。
刘某向原作出二审判决的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某省高级法院向刘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64279.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两项合计:194279.4元,案件最终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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