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关于仓储合同的纠纷案件,现已经开庭审理完成,具体的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7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冷库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将共计247.7吨符合标准的种子存储在被告的冷库中。
2018年6月,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到被告的冷库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冷库空调并没有按照合同的时间进行运转,还有一些长虫的现象发生。7月,原告在该地区的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于存放在被告冷库内的种子进行了抽取和封装种子样品共五十袋,并从中抽取了十份样品送到了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了检验。
之后,原告以“经检验,上述种子的水分含量上升、芽率大幅度降低”为由提出高达一千余万元的索赔要求,但并没有把检验报告给被告一份。
随后,原告多次给被告发函,主要是关于种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索赔,被告却拒绝了,并否认自己存在违约行为,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一方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对种子进行紧急出库并精选,并以优良种子和折价处理差价造成的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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