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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保洁员被控协助卖淫——赵飞全律师明确普通劳务人员出罪路径获无罪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在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普通劳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大量处于犯罪链条最底层的保洁员、保安员、后勤人员,因在涉黄场所工作而被卷入刑事追诉。如何界定“普通劳务”与“犯罪帮助”的边界,考验着辩护律师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

赵飞全律师在一起会所保洁员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中,成功论证了普通劳务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查处某会所组织卖淫案。陈某于2024年8月经朋友介绍到会所工作,担任保洁员,月薪4200元,工作范围为清洁会所公共区域、卫生间、走廊卫生,每日工作8小时,不进入提供卖淫服务的包间,也不参与任何接待、收费、人员安排工作。2024年11月,会所被查处,陈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

赵飞全律师阅卷后发现,公诉机关错误扩大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适用范围,将普通保洁劳务认定为犯罪行为。赵律师从以下方面展开辩护:

第一,陈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陈某入职时会所告知其经营正规养生按摩服务,其从未接触过卖淫人员、嫖客及相关交易事宜。月薪4200元为北京市保洁行业正常薪资,未获取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额外报酬。

第二,陈某未实施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法定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上述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作为北京十大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处理类似底层务工人员涉案案件提供了重要范本,明确了普通劳务人员的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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