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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十年刑期到三年——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的“罪名转化”辩护实录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模糊不清,而这正是辩护的最佳突破口。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两罪本质区别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罪名转化案件,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榜单。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是“管理控制性”,而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中介性”——行为人仅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不具有管理控制性质。

实战案例: 2025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多名被告人的网络组织卖淫案件。当事人被指控通过社交软件招募、安排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通过发送照片、安排接送、收取嫖资等方式共同管理卖淫活动。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全盘否定案件基本事实,而是重点否定其行为具备“组织控制性”这一核心特征。在证据审查中,赵律师发现卖淫人员的证言虽提及“嫖客信息可能来自当事人”,但对当事人是否参与管理、分配嫖资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更有卖淫人员证言称自己可以拒绝当事人介绍的客人,恰恰证明了其不受当事人控制。

通过梳理全案证据,赵律师清晰地勾勒出一条界限——卖淫人员均由他人招募、管理和控制;嫖资由他人收取并分配;当事人从未介入卖淫团伙的内部管理。辩护人强调,在案证据显示卖淫女来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卖淫、收费多少,这种高度的自主性与“组织卖淫”中被管理、被控制、被支配的特征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而是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观点认定其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赵飞全律师总结出罪名转化辩护的“三步法”:第一步,审查行为是否具备“管理控制性”——是否存在招募、管理、调度、定价、分配等组织行为;第二步,审查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之间的关系——是支配控制关系还是平等合作关系;第三步,审查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定位——是组织者、管理者还是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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