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排工业废水是污染环境罪的高发场景。根据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林某,原系某制药公司环保经理。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林某所在的公司将含有抗生素的制药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市政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群死亡。经鉴定,偷排废水达8万吨,造成环境损害及处置费用共计2600余万元。2025年6月,林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认定林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介入后,重点对自首情节的认定和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研究。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投案记录和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林某系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关于环境损害数额的准确认定,赵飞全律师对指控的260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部分费用系污水处理厂的间接损失,不应计入刑事犯罪数额。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证明其中600万元为间接损失,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林某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协助抓获了多名上游供应商,构成立功。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林某构成自首。认定环境损害数额为2000万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林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展示了赵飞全律师在争取自首认定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挖掘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使量刑从四年降至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