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VYKJ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化名)系某高校大二学生。2025年暑假期间,孙某在网上看到“高薪兼职”广告,对方称需要借用银行卡用于公司走账,每张卡给500元报酬。孙某信以为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3张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后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孙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拘留。
孙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孙某系被诈骗分子蒙骗,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孙某办理的银行卡系其本人名下,并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主观上以为是在帮正规公司走账,不知道银行卡将被用于诈骗。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孙某系被诈骗分子蒙骗,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孙某在网上看到的兼职广告声称系正规公司走账需要,其主观上以为是在帮正规公司办事,对银行卡将被用于诈骗并不知情。
第二,孙某办理的银行卡系其本人名下,不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核心行为之一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孙某持有的是本人信用卡,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第三,孙某系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对孙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孙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学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学生暑假兼职被骗”争取不起诉的案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要求持有的是“他人”的信用卡,如果当事人持有的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则不构成本罪。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孙某被诈骗分子蒙骗、持卡系本人名下等事实,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