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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律师赵飞全律师为尚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7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XYBV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尚某(化名)被指控生产、销售伪劣防水卷材,涉案金额78万元。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扣押的防水卷材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伪劣产品”。尚某到案后辩称,其生产的防水卷材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且产品已通过相关质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尚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通过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据以定罪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三个重大程序问题:第一,鉴定机构的委托手续不规范,委托单位不具备法定委托资格;第二,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未依法查验委托单位的资质证明;第三,鉴定意见中引用的部分检测数据无法与原始记录相对应,存在数据造假嫌疑。赵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核心证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应予排除。排除该证据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尚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鉴定机构的委托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事项的合法性。本案中,委托单位不具备法定委托资格,鉴定机构未依法查验即接受委托,委托程序严重违法。


第二,鉴定意见存在数据造假嫌疑。经辩护人逐项核对,鉴定意见中引用的部分检测数据无法与原始记录相对应。例如,拉伸强度检测项的原始记录显示为‘23.5MPa’,但鉴定意见中却记载为‘18.2MPa’,两者相差悬殊,且鉴定机构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与相关事实或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鉴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取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本案中,鉴定人员在取样时未通知尚某到场,也未制作取样笔录,取样过程无法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同一性。


第四,排除非法证据后,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排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后,本案仅有的证据是尚某的销售记录和部分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系‘伪劣产品’,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本案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应予排除。恳请贵院依法对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和实体瑕疵,依法予以排除。排除该核心证据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尚某生产、销售的防水卷材系伪劣产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尚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鉴定意见程序违法排除”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深度审查,精准发现了委托程序违法、数据造假嫌疑、取样程序违法等重大问题,成功推动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实现了无罪结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产品质量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并非不可质疑。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委托程序的合法性、鉴定过程的规范性、鉴定结论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对于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瑕疵的鉴定意见,应坚持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立场,争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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