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VTVP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至10月,C某、B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牛肉干。部分买家因对产品口感存疑,将所购牛肉干送检,检测显示该产品不含牛肉成分,实际为猪肉制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C某、D某、B某等人立案侦查,D某被卷入案件。D某到案后辩称,其仅负责借用公司资质和处理产品发货,未参与产品生产、采购、定价等关键环节,对产品成分不知情。D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D某了解案件细节,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赵律师发现,各涉案人员分工明确:C某负责产品生产和采购,B某负责销售,D某仅负责借用公司资质和处理产品发货。B某、C某的供述均证实,未向D某告知“牛肉干”实为猪肉制品的情况。此前,公安机关曾提请批准逮捕D某,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推定D某主观明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补充侦查后,所有补充材料均未提及能证明D某主观明知的内容。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某主观上明知所售产品系伪劣产品,依法应当对D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D某缺乏‘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主观故意。根据在案供述,各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C某负责产品生产和采购,B某负责销售,D某仅负责借用公司资质和处理产品发货,并未参与产品生产、采购、定价等关键环节,也不承担货品质量审核职责。B某、C某的供述均证实,未向D某告知‘牛肉干’实为猪肉制品的情况。D某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第二,现有证据无法推定D某主观明知。此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推定D某主观明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交的全部材料,均未提及能证明D某主观明知的内容,证据短板未得到弥补。
第三,D某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D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某主观上明知所售产品系伪劣产品,依法对D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争取不起诉的案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就不构成犯罪。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论证当事人在分工中的地位和作用,成功证明其不具备主观明知的条件,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区分各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对于仅负责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环节的当事人,应坚持主观不明知的辩护立场,争取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