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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为某银行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辩获从犯改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L某某(化名)先后任某地信用联社主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担保及项目取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总计收受贿赂900余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认定L某某系主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建议量刑7-8年。L某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在认定共同犯罪中L某某的地位和作用时存在偏差,将L某某与理事长Z某同等对待。赵律师通过调取证据,证明本案的贷款系由理事长Z某主导,Z某起主要作用,L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L某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一审错误认定L某某为主犯。根据在案证据,Z某是该笔贷款进入贷款程序的发起者,违规参加贷审会并做支持性发言,具有‘一票否决权’,最终决定发放贷款的也是Z某。L某某作为‘外来户’,在管理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L某某具有自首情节。L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第三,L某某具有部分退赃、坦白、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L某某为从犯,并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L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L某某的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较一审建议的7-8年大幅减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把手从犯认定成功减轻改判的案例。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还原职务层级和指示关系,成功证明L某某系从犯。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通过职务层级、决策权限、实际作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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