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x可享有的x号院拆迁利益的范围及数额。关于房屋补偿,因李x婚后在x号院内并未建造房屋,其无权主张原房作价、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设备迁移费等房屋补偿。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系对案涉x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失去宅基地后进行的补偿,因李x在拆迁时并非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x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其无权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关于拆迁奖励,其中特殊奖励是对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者给予的奖励,李x并非x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其无权建房,亦不享有特殊奖励;拆迁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是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所享有的奖励,李x并非被拆迁人,不享有该奖励。关于搬家补助费实际用于搬家,已经消耗,故不应再行分割。关于安置房,根据拆迁补偿实施细则,x号院的安置房指标150平方米系根据刘x、陈x、李x三名户籍人员每人50平方米确定,故李x有权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并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对应的房屋周转费。
【基本案情】
李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北京市xx区x1室和北京市xx区x小区x2室房屋进行分割;2、依法对北京市xx区xx镇x村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49200元依法进行分割;3、依法对北京市xx区xx村x号甲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24475元依法进行分割,原告应分得108158元;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北京市xx区xx村x号房屋周转费9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x年x月x日,李x和刘x登记结婚。201x年北京市xx区xx村x号的房屋遇拆迁,刘x和拆迁人签订相关拆迁协议,拆迁安置人为原告和两位被告,赵x系刘x和前夫所生之女。202x年x月x日,原告和刘x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时未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x、赵x共同辩称, 201x年x月,案涉x号院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此次拆迁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案涉x号院及房屋在原告与刘x某结婚一年多即被拆迁,原告对被拆迁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且原告户籍没有在案涉院落内,原告对案涉院落及房屋没有财产份额,完全属于刘x的财产。原告既不是x号院的被拆迁人,更不是x号院的被安置人。三、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刘x可以按照同户人数,选购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安置房。这样,刘x选购了x1号房屋和x2号房屋。上述安置房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丧失其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居住保障,原告既不享有宅基地使用之权利,更不是被安置人,其无权对案涉两套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关于购房指标是被拆迁人可以享受按照安置房价格支付购房款的权益,该购房指标并不是取得安置房的权利。同时,原告对案涉院落及房屋并没有贡献,也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户籍也不在案涉院落内,所以原告无权对拆迁补偿及安置费用进行分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李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x年x月31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刘x与其前夫育有一女陈x。
202x年,被告刘x以离婚纠纷为由将原告李x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x称李x在离婚诉讼期间短时间内有大额异常转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转移的资金予以分割,并结合张某恶意转移财产的过错程度给其多分。xx法院于202x年x月x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刘x与李x离婚;二、刘x名下银行存款归其个人所有,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x折价款22625.2元;四、李x名下银行存款归其个人所有,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x折价款1400.97元。
刘x家在北京市xx区xx镇一处宅院,即x号院。刘x、陈x表示x号院系刘x父母于199x年出资为刘x购买,原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两间,199x年x月x日,刘x与前夫登记结婚,后两人在x号院内居住,200x年刘x与前夫更换北正房门窗并加固房屋,同年将西厢房拆除后,在院内建东西厢房各四间。200x年x月x日,刘x与前夫离婚,x号院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四间归刘x所有,为此刘x、陈x提交了购房合同、刘x与前夫的离婚协议加以证明,购房合同载明:刘x1、刘x2委托其弟兄刘x5代理将座落在东邻刘x3、西邻刘x4的北房五间、西房两间连同院墙卖给本队社员刘x,落款处有买方刘x,卖方刘x1、刘x2,代理人刘x5,家族邻居及代笔人签字,时间为199x年x月x日;离婚协议载明:座落在x村x号房归女方所有,包括此(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四间。李x表示对购房合同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离婚协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李x主张的是基于其享有的50平方米的拆迁利益,李x也未主张基于房屋所有权获得的拆迁利益,刘x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李x表示其未在x号院内出资建造过房屋。
201x年,x号院面临拆迁,分为x号、x号甲两个院落,刘x表示x号院和x号甲院实际上就是x号院,系为了拆迁利益最大化分为x号和x号甲两个院进行的拆迁。经村镇两级确权,x号院确认产权人为刘x。x号院宅基地面积为38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户籍人员为刘x、陈x、李x。刘x与拆迁人北京xx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x、x甲的拆迁补偿协议及编号为xxxx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按照上述协议,刘x一家在编号为xxx的合同中享有区位补偿价592059元,原房作价63842元,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121980元,设备迁移费3275元,特殊奖励72040元,拆迁配合奖50000元,提前搬家奖2000元,搬家补助费2180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53000元,其他20000元,共计980376元,在编号为x甲的合同中享有区位补偿价592059元,原房作价63842元,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121980元,特殊奖励72040元,搬家补助费2180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53000元,共计905101元,另享有安置房指标150平方米,实际选购期房2套,总建筑面积为161.65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749739元。李x称其主张的系x号中的装修及附属物综合补偿、原设备迁移费、特殊奖励、拆迁配合奖、提前搬家奖、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其他共计324475元的三分之一即108158元;x号甲中的装修及附属物综合补偿、特殊奖励、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共计249200元的二分之一即124600元;3号院的周转费每人每月2000元,给了4年,共计9.6万元。
刘x与北京xx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xxx2《安置房认购协议书》,选购了位于北京市xx区x2号房屋(设计建筑面积50.1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36839元)、北京市xx区x1号房屋(设计建筑面积111.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12900元)。后上述房屋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述两套房屋权利人均为刘x,均为单独所有,坐落分别为xx区x2、xx区x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9.25平方米、109.99平方米。关于上述房屋的居住情况,李x称其与刘x离婚前居住在x1室,x2室是出租状态,离婚后其就搬出了x1室,现在在其亲属家居住。刘x称x2室目前闲置,其他与李x所述一致。
关于拆迁款的去向,双方均认可除去安置房购房款等剩余拆迁款为120万元左右,刘x称都已消费完毕,其中一部分购买了xx的房子花费约50万元,房屋装修花费30万元,之后该房屋出售后以房款作为xx购商品房的首付,购买了xx汽车花费25万元,该车撞坏后折价部门款项又购买了xx汽车(车牌号未变)花费22万元,购买xx汽车花费16万元,其他就是用于日常花销。
刘x、陈x提交了户口本及死亡证明,证明201x年x月x日,刘x、陈x户籍由xx区x1号(张某父母户籍处)迁入案涉x号,201x年x月x日,刘x户籍由xx区x号迁入xx区x1号房屋。202x年x月x日,李x户籍由xx省xx号迁入xx区x1号房屋。刘x父母户籍地为xx区x1号,刘x之父刘x6迁于202x年x月x日死亡,其母xxx于202x年x月x日死亡。李x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主张的是基于原告的50平方米的拆迁利益,其也未主张基于房屋所有权获得的拆迁利益,刘x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安置房价值为每平方米16000元。
另,《xx居住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定向安置房被拆迁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以后,有权在定向安置范围内同期选购定向安置用房。选购标准:按与被拆迁人同户人数为基数,人均选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以购买整套定向安置房为标准;被拆迁人所选购的1套或多套安置房仍少于本人同户人数人均50平米总和的,最多可选一套与剩余标准内面积最接近的定向安置用房;先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优先选择定向安置用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法院判决结果】
一、登记在刘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2号的房屋归李x所有,刘x有义务协助李x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在李x名下;
二、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屋王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x可享有的x号院拆迁利益的范围及数额。关于房屋补偿,因李x婚后在x号院内并未建造房屋,其无权主张原房作价、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设备迁移费等房屋补偿。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系对案涉x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失去宅基地后进行的补偿,因李x在拆迁时并非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x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其无权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关于拆迁奖励,其中特殊奖励是对宅基地范围内少建房者给予的奖励,李x并非x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其无权建房,亦不享有特殊奖励;拆迁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是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所享有的奖励,李x并非被拆迁人,不享有该奖励。关于搬家补助费实际用于搬家,已经消耗,故不应再行分割。关于安置房,根据拆迁补偿实施细则,x号院的安置房指标150平方米系根据刘x、陈x、李x三名户籍人员每人50平方米确定,故李x有权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并享有50平方米安置房对应的房屋周转费。
因李x与刘x自201x年拆迁至双方离婚共同生活13年,拆迁后存在购房、装修、购车等大额花销,双方的存款亦存在混同的情形,且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已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分割,故法院对于李x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结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位于北京市xx区x2的安置房归李x所有,双方互不相欠。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