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就刘xx诉请对涉诉x1号房屋取得排他性居住使用权,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刘xx作为被安置人员有权享有50平方米安置利益。从具体安置情况看,八名被安置人共取得7套安置房(约457.77平方米),平均每人约57.22平方米。现刘xx主张涉诉x1房屋对应的面积,与其依政策可享有安置面积接近,故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张x4主张刘xx应取得涉诉x2号房屋,因该房屋仍由张x4出租,且刘xx在涉诉x1号一直居住,从有利于各方生产、生活以及减少变动方面考虑,法院对张x4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xx诉请补偿款,无论物业补贴、供暖补贴,还是修缮费,在本案尚未判决确认刘xx对涉诉x1号房屋取得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之前,八名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均处于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状态,与安置房对应的物业补贴、供暖补贴、修缮费亦为共有状态。故前述费用在安置人员之间平均分割,更符合公平原则。刘xx主张取得涉诉x1号房屋标准对应补偿款,相当于要求在判决之前提前确认其对涉诉x1号房屋享有排他性权利并可据此取得针对该房屋的补偿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桑xx主张购房款,《xx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明确载明针对涉诉x1号房屋单价为2594元/㎡,故刘xx应按前述标准给付购房款。桑xx主张按7900元标准取得购房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刘xx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刘xx对位于北京市xx区x1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待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登记至原告(反诉被告)刘xx名下;2.判决被告(反诉原告)牛xx向原告(反诉被告)刘xx给付物业补贴240元×56.35平方米、供暖费补贴150元×56.35平方米、房屋修缮费1800元×56.35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刘xx、张x4于200x年x月x日结婚,201x年x月x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xx号x房归刘xx,现该宅院已拆迁,房屋转化为拆迁腾退利益。
被告马x1、马x2、马x3、张x1、张x2、单xx、张x3、桑xx、张x4共同辩称:同意将其中xx房屋交付给刘xx。但刘xx应该给付该房屋对应的购房款。关于物业补贴、供暖补贴和修缮费等,同意给付。
被告(反诉原告)桑xx反诉请求:1、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刘xx向被告(反诉原告)桑xx给付购房款445165元(按每平方米7900元标准计算);2、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刘xx向被告(反诉原告)桑xx给付装修费100000元;3、判决原告(反诉被告)刘xx向被告(反诉原告)桑xx给付家具、家电款40000元。
事实和理由:刘xx应就房屋向桑xx支付对应购房款。折算后应按7900元每平方米计算购房款数额。回迁安置房均由桑xx支付装修费,应由刘xx给付。桑xx添置家具、家电应由刘xx折价给付。
原告(反诉被告)刘xx针对反诉请求辩称:协议中对于房屋购买价格有明确约定,即每平方米2594元。关于装修费用,不要求利用装修附属物,我可以重新装修。张x4在202x年至202x年期间也在该房屋居住。关于家具家电,我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
刘xx与张x4原系夫妻,二人育一女张x1,二人于201x年x月x日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xx号宅院的x厢房归刘xx所有。至本案审理时,张x5已去世,其配偶先于其去世。张x5子女为马x1、马x2、马x3。
就位于xx村xx号宅院拆迁事宜,桑xx(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xx公司(腾退人、甲方)签订《xx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二)》,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居住正式房屋11间,认定面积171平方米,乙方被安置人口8人:之夫张x3、之女张x2、之外孙单xx、之子张x4、之孙女张x1、之姑姐张x5、之侄女陈x1、之前儿媳刘xx。安置房总面积457.77㎡,其中期房安置216㎡,现房安置241.77㎡,安置房均价2481.69元/㎡。安置房包括: x1号房屋,建筑面积56.35㎡,单价2594元/㎡;x2号房屋,建筑面积56.5㎡,单价2395元/㎡;x3号房屋,建筑面积56.35㎡,单价2575元/㎡;x4号房屋,建筑面积72.57㎡,单价2335元/㎡。期房三套,建筑面积均为72㎡,单价2500元/㎡。安置房补贴共613716.3元,其中物业补贴109865元,供暖补贴68665.5元,房屋修缮费435186元。乙方应支付甲方安置房购房款1025878.99元,其中每人10㎡优惠(2000元/㎡)160000元,原面积减去优惠面积1:1置换(按安置房屋均价)225833.79元,原居住面积人均不足40㎡买足的(1800元/㎡)268200元,人均40-50㎡部分(按安置房屋均价)198535.2元,人均50㎡以上(3000元/㎡)173310元。
经询一,关于腾退补偿款,桑xx确认由其领取。关于安置房购房款,桑xx表示由其代为支付。
经询二,涉诉x1号房屋202x年x月份交付,房屋由桑xx装修。关于费用,桑xx提供装修人员手机号并当庭拨打,该人员表示一共装修三套,其中包括涉诉x1号房屋,共收取28万余元装修款,包工包料和水电改造,不包括家具、家电。
经询三,目前已交付安置房四套,尚有三套未交付。交付安置房中,涉诉x1房屋由刘xx居住,涉诉x2号房屋由张x4出租,涉诉x3号房屋由桑xx和张x3居住,涉诉x4号房屋由陈x1居住。
另查,《xx棚改项目拆迁腾退安置办法》规定:认定人口人均安置面积50平方米。物业补贴,一次性每建筑平方米发放240元。供暖补贴,一次性每建筑平方米发放150元。现房需要修缮的,给予1800元/平方米。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xx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被腾退地址:xx号)项下的x1号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刘xx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待上述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刘xx有权自行至不动产登记机关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至其本人名下;
二、被告(反诉原告)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刘xx给付补偿款76714.5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桑xx给付购房款146171.9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桑xx给付装修折价款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桑xx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解析】
拆迁房屋律师认为,就刘xx诉请对涉诉x1号房屋取得排他性居住使用权,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刘xx作为被安置人员有权享有50平方米安置利益。从具体安置情况看,八名被安置人共取得7套安置房(约457.77平方米),平均每人约57.22平方米。现刘xx主张涉诉x1房屋对应的面积,与其依政策可享有安置面积接近,故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张x4主张刘xx应取得涉诉x2号房屋,因该房屋仍由张x4出租,且刘xx在涉诉x1号一直居住,从有利于各方生产、生活以及减少变动方面考虑,法院对张x4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xx诉请补偿款,无论物业补贴、供暖补贴,还是修缮费,在本案尚未判决确认刘xx对涉诉1002号房屋取得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之前,八名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均处于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状态,与安置房对应的物业补贴、供暖补贴、修缮费亦为共有状态。故前述费用在安置人员之间平均分割,更符合公平原则。刘xx主张取得涉诉x1号房屋标准对应补偿款,相当于要求在判决之前提前确认其对涉诉x1号房屋享有排他性权利并可据此取得针对该房屋的补偿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桑xx主张购房款,《xx棚改项目腾退安置协议书》明确载明针对涉诉x1号房屋单价为2594元/㎡,故刘xx应按前述标准给付购房款。桑xx主张按7900元标准取得购房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桑xx主张装修费,其一,从各方当庭陈述来看,涉诉x1号房屋确由桑xx统一组织装修。考虑该房屋装修时间较早,桑xx举证存在客观困难,不宜仅因无法提供装修合同即否定其主张装修费的权利;其二,装修成果目前与涉诉x1号房屋已形成结合,刘xx主张拆除,既不符合经济原则,也无必要性。综上,法院根据汤某某主张装修费用数额的合理性,适当考虑目前装修折旧和残值情况,酌情认定在刘xx取得涉诉x1房屋的情况下,由其向桑xx补偿一定装修费用。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