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x号房屋登记在刘x名下,刘x应为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现刘x1主张其与刘x达成借名买房协议,其系x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口头约定的判断条件为: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用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买房有无合理解释。本案中,刘x1并未提供充足证明x号房屋由其全额出资,且在购买X号房屋后,该房屋一直由刘x夫妇及刘x1的女儿共同居住使用,而非由刘x1一家居住。故法院对刘x1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将北京市xx区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父亲为刘x、母亲为张x,刘x和张x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原告刘x1和被告刘x2、刘x3、刘x4。刘x于200x年x月x日去世,张x于201x年去世。原告之父刘x在北京市xx区x号承租公房一套,200x年房改时,经刘x、张x、三被告共同同意,原告以刘x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办理了全部购房手续并使用房屋至今。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与刘x之间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现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因刘x已于200x年x月x日去世,三被告作为刘x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沟通,三被告拒绝配合为原告过户该房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刘x2、刘x3、刘x4共同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刘x、张x留下的遗产,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借名买房,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借名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以及房屋买卖履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借名买房的习惯等予以考虑。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全部款项由其支付,原告亦未提供借名买房协议,且房屋购买后原告本人也未实际居住。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涉案房屋购买时是折抵了工龄优惠的。故三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借名卖房的事实并不成立。刘x于200x年x月x日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x于200x年x月x日去世,张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在张x去世前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原告从未主张过进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这与借名买房的惯常行为也不符。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张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刘x2、刘x3、刘x4与刘x1。刘x于200x年x月x日死亡,张x于201x年x月x日死亡。
200x年x月x日,北京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与刘x(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xx区x号单元房,总建筑面积56.9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价款39201.24元整。甲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工龄优惠39.6%。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39201.24元,公共维修基金1776.84元。2003年12月26日,刘x取得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刘x1主张x号房屋的购房款39201.24元、公共维修基金1776.84元等全部由其支付,提交取款记录、录音证据为证。刘x2、刘x3、刘x4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取款记录只有17000元,时间虽对得上,但不知道是不是用来买房。同时表示,录音里其并未表示x号房屋系由刘x1全部出资购买,只是刘x1说是他出钱买的,为了能调解,顺着他说。
刘x1主张其向刘x3与刘x2各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x号房屋,刘x3与刘x2主张有借款10000元的事情,但是不是刘x1借款的,是其父亲刘x借款,其将借款交给刘x。刘x死后,刘x1将钱还给其,但其认为是刘x的遗产还的。
庭审中,经询问,刘x1主张x号房屋系其借用刘x的名义购买,购买后该房屋由刘x夫妇及其与前妻的女儿共同居住。刘x夫妇死亡后,由其居住。刘x2、刘x3与刘x4认可x号房屋的居住情况,否认系借名买房。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刘x1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x号房屋登记在刘x名下,刘x应为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现刘x1主张其与刘x达成借名买房协议,其系x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口头约定的判断条件为: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用使用、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以及对于借名买房有无合理解释。本案中,刘x1并未提供充足证明x号房屋由其全额出资,且在购买X号房屋后,该房屋一直由刘x夫妇及刘x1的女儿共同居住使用,而非由刘x1一家居住。故法院对刘x1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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