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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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法院判决父亲和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各多分10%的房产份额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1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368次举报
2024-03-21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张x3虽主张其在拆迁中支付了购房款,其应当享有xx号房屋1/4份额,但其就此并未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难以采信,并采信张x1与张x2的主张。xx号房屋登记在张x1名下,系张x1和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应当先将张x1对该房屋享有的50%份额分出,其余50%份额作为刘x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刘x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刘x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知,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考虑到张x1和刘x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张x2对马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综合考虑各方所尽赡养义务的程度及诉争房屋的价值,法院酌情认定:针对刘x就xx号房屋享有的50%份额,由张x1继承40%,由张x2继承40%,由张x3继承20%。加上张x1本人对xx号房屋享有的50%份额后,张x1享有xx号房屋70%的份额。张x2继承xx号房屋20%份额,张x3继承xx号房屋10%份额。

考虑到各方所享有的xx号房屋份额比例、房屋来源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应由张x1、张x2所有xx号房屋,由张x2向张x3支付折价款为宜。结合评估结果及当事人意见,张x2应当向张x3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70084元。张x1和张x2皆同意由二人按份共有房屋,由张x1享有2/3份额,由张x2享有1/3份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基本案情】

原告张x1、张x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张x1、张x2继承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应得份额后,该房屋全部归原告张x1、张x2所有,被告张x3配合二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原告张x1、张x2向被告张x3支付其应得的房屋折价款;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x1与被继承人刘x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张x2、被告张x3。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为张x1、刘x二人婚后购买,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刘x于202x年x月x日死亡。刘x生前未立任何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张x1、张x2、张x3三人。现该房屋登记在张x1一人名下,各继承人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另外,在刘x生前,原告张x2对刘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x1、刘x夫妇的日常生活起居等主要由张x2进行陪伴、帮扶。刘x患病后,在其就医、照料、临终关怀等方面的事务主要由刘x2承担,直至刘x病逝。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刘x遗产部分,原告张x2可以多分。而被告张x3因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x3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本案遗产范围应确定为案涉房屋的1/4份额。案涉房屋并非刘x与张x1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二人婚后承租的房屋拆迁所得,当时拆迁分得两套三居室,拆迁时张x3已年满19周岁,且张x3于200x年参加工作后将工资交由张x1、刘x支配,故张x3支付了案涉房屋的部分购房款,该房屋应为张x1、刘x、张x3、张x2共同共有,张x3应享有涉案房屋1/4份额,刘x的遗产应为案涉房屋1/4份额。二、张x3始终尽心尽力对刘x尽赡养义务。1、张x3明确向刘x表示过,其有能力也愿意为刘x看病、养老,其不惜代价为刘x挂上xx医院的专家号,但张x2未与其协商,将刘x接走并送去xx医院采用低成本、低效甚至消极治疗的化疗方案。2、刘x住院期间,只有张x3一人陪过床,在病房内打地铺过夜。3、张x2阻拦并拒绝张x3为刘x办后事,并非张x3逃避、拒绝为刘x养老送终。4、张x3婚前始终与刘x共同生活,婚后至今案涉房屋仍保留一间卧室给刘x3居住,刘x3每周都会回去看望父母,每月都回该房屋与父母居住几日。三、张x1自述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张x3未逼迫原告放弃对刘x的继承权,从未殴打过张x1,张x2未出过资购买案涉房屋。张x1年老多病,精神状况不明,张x2将张x1接走,并且拒绝告知张x1的新住址和联系方式,张x1有被张x2恶意哄骗、胁迫、控制的可能。四、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则将案涉房屋判给张x3所有更合适。涉案房屋始终保留一间卧室给张x3个人居住,张x2自199x年结婚后即搬离案涉房屋,再未在该房屋中居住。

 

法院审理查明

张x1和刘x系夫妻关系,育有张x3和张x2。刘x于202x年x月x日去世。

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于200x年x月x日登记在张x1名下,房屋性质是房改房(成本价)。张x3称xx号房屋系拆迁所得,其将自己的工资卡留给了父母,其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xx号房屋,其应当有xx号房屋1/4的份额,并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其据此提交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补偿》,显示拆迁人是xx公司,被拆迁人张x1,乙方住址xx区xx号,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3间,居住面积25平方米,有正式户口5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之妻、之女、之子、之外孙。张x1、张x2不认可张x3上述主张,其二人主张xx号房屋系张x1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x2主张其对刘x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其提交了购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明其为刘x和张x1购买生活用品等;其提交了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明其承担了刘x生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其提交了丧葬费发票、收据、墓穴合同等,证明其为刘x办理丧事并承担了全部丧葬费支出;其提交了张x1自书的说明及录像等,证明张x3为迫使其与张x1放弃继承权而对其二人进行殴打,证明张x1认可其支付了xx号房屋4万元购房款,而张x3未支付购房款。张x3认可张x2提交的病历、医疗费票据、丧葬费发票、墓穴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张x2上述主张,其主张其也对刘x尽了赡养义务,其提交了挂号单等,证明其为刘x在北京xx医院挂号,但张x2私自将刘x接至xx医院治疗;其提交了购物截图,证明其也曾为刘x购买生活用品;其提交了照片,证明其陪伴刘x参加家庭聚会。张x2和张x1对张x3的主张不认可。

张x2、张x1要求继承xx号房屋,其中张x1享有房屋2/3份额,张x2享有房屋1/3份额,由张x2向张x3支付房屋折价款。张x3不同意张x2、张x1上述要求,其要求继承房屋,同意向张x2、张x1二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双方均认可,除xx号房屋外,刘x没有其他遗产需要处理。

刘x2申请对xx号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北京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该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xx号房屋于202x年x月x日的价值为370.84万元。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结果。张x2支付了评估费11771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张x1与张x2所有,张x1享有上述房屋2/3份额,张x2享有上述房屋1/3份额;

二、张x2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张x3房屋折价补偿款370084元,张x3收到该钱款后30日内配合张x1和张x2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张x1、张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x3虽主张其在拆迁中支付了购房款,其应当享有xx号房屋1/4份额,但其就此并未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难以采信,并采信张x1与张x2的主张。xx号房屋登记在张x1名下,系张x1和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刘x去世后,应当先将张x1对该房屋享有的50%份额分出,其余50%份额作为刘x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刘x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刘x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知,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考虑到张x1和刘x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张x2对马某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综合考虑各方所尽赡养义务的程度及诉争房屋的价值,法院酌情认定:针对刘x就xx号房屋享有的50%份额,由张x1继承40%,由张x2继承40%,由张x3继承20%。加上张x1本人对xx号房屋享有的50%份额后,张x1享有xx号房屋70%的份额。张x2继承xx号房屋20%份额,张x3继承xx号房屋10%份额。

考虑到各方所享有的xx号房屋份额比例、房屋来源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应由张x1、张x2所有xx号房屋,由张x2向张x3支付折价款为宜。结合评估结果及当事人意见,张x2应当向张x3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70084元。张x1和张x2皆同意由二人按份共有房屋,由张x1享有2/3份额,由张x2享有1/3份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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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