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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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肖XX律师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成功为物业公司追回欠付费用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346人看过 举报

2026-04-10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以持有物业公司出具的收款票据为由,主张已足额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电费,拒绝再次支付相关费用。肖新林律师作为原告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处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聚焦“收款票据与实际付款事实不一致”这一核心争议,精准梳理证据链、拆解被告抗辩逻辑、强化证据证明力,结合《民法典》诚信原则及证据规则,有力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最终助力法院判决被告足额支付欠付费用及相关诉讼支出,成功为物业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彰显了肖律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为企业合法维权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处理)与被告李某(匿名,原判决姓名已隐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肖新林律师受原告委托,担任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庭审、证据质证、法律适用论证等全部环节,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推动法院作出胜诉判决,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欠付费用及相关诉讼支出。

原告诉称,其系阿克苏市鑫大公寓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方,被告系该小区房屋业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22年7月7日,被告到原告收费处交纳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相关费用,被告声称将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因收费二维码未绑定收费员手机,收费员在未核实付款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原告公司财务对账时发现,被告并未实际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告知该情况并催告其付款,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1年1月至12月物业费1409元、垃圾清运费96元、电费234元,合计1739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37.39元、保全保险费100元,以上两项合计1901.39元。

被告辩称,其已足额支付原告诉称的全部费用,原告向其出具的收款票据可作为付款凭证,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张,拒绝再次支付任何费用。

肖新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研判“收款票据与实际付款事实不一致”的核心矛盾,仔细分析双方可能提交的证据及抗辩思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精准定位案件突破口,制定了“固定被告自认事实、强化证据链证明力、驳斥被告抗辩、主张合理维权支出”的针对性代理策略,为庭审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律师履职重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集中在两点:一是被告持有原告出具的正式收款票据,该票据通常被认定为付款完成的有效凭证,被告以此作为核心抗辩依据,给原告的主张带来较大举证压力;二是原告存在收款流程不规范、收费员未核实付款情况即出具收据的瑕疵,可能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体难点如下:一是如何推翻“收款票据即代表付款完成”的常规认知,证明被告未实际支付款项;二是如何通过现有证据,固定被告认可的付款方式及未付款的相关事实;三是如何论证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支出的合理性,要求被告一并承担。

结合案件上述难点,肖新林律师明确自身履职重点,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确保代理工作合法高效、直击核心:

  1. 固定核心证据,强化证明力:重点整理原告与被告的两次交涉录音、委托收款公司的银行流水、收款票据、保全相关材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重点突出被告在录音中认可的付款方式及未实际付款的相关表述,反驳被告以收款票据为由的抗辩。

  2. 拆解被告抗辩逻辑,指出其矛盾点:针对被告“持有收款票据即证明已付款”的抗辩,结合证据规则,明确收款票据仅为付款凭证之一,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完成的唯一依据,结合被告在录音中的前后矛盾陈述,驳斥其抗辩的合理性,凸显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3. 精准适用法律,明确责任承担:结合《民法典》诚信原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论证被告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依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主张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系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4. 规范庭审抗辩,清晰陈述事实: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逐一出示证据,精准解读证据证明目的,针对被告的辩解逐一反驳,引导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肖新林律师专业履职,助力委托人胜诉维权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立足委托人的合法维权需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从证据梳理、质证辩论、法律适用等多个环节精准发力,有力驳斥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最终推动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经济损失,具体履职举措如下:

1. 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肖新林律师深入梳理本案全部证据,重点聚焦能够证明被告未实际付款的核心证据,构建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一是整理2022年8月4日被告与原告收费员的通话录音、2022年8月29日被告与原告公司主任的对话录音,明确录音中被告认可其拟通过微信支付款项、但无法提供微信转账记录的关键表述,同时固定被告对应付款金额1739元无异议的事实;二是提交原告委托阿克苏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匿名处理)收取相关费用的委托书及该公司2022年7月7日的银行流水,证明事发当日委托收款账户未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佐证被告未实际付款;三是提交收款票据原件及电费收据复印件,明确票据出具的背景的是收费员未核实付款情况,不能作为被告已付款的有效依据;四是提交保全裁定书、保险单明细表等材料,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系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同时,结合证据规则,明确原告提交的录音、银行流水等证据的证明效力优于被告提交的收款票据,为庭审抗辩提供有力支撑。

2. 拆解被告抗辩,指出其违反诚信原则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针对被告“持有收款票据即证明已付款”的核心抗辩,逐一拆解其逻辑漏洞,有力驳斥其不合理主张:一是明确收款票据仅为付款的初步凭证,在有相反证据证明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付款事实的依据;二是重点指出被告在两次录音中的前后矛盾陈述:被告先认可拟通过微信支付款项,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后又主张不确定是否付款,庭审中更是称记不清付款方式,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事主体的基本义务,被告的矛盾陈述足以说明其未实际付款的事实;三是强调原告虽存在收款流程不规范的瑕疵,但该瑕疵仅系原告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否定被告未实际付款的核心事实,亦不能成为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

3. 精准适用法律,明确责任承担范围

肖新林律师结合本案事实,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被告的责任承担范围: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等规定,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电费,被告未实际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37.39元、保全保险费100元,系合理必要支出,应由被告承担;三是结合证据规则,明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未实际付款的事实,被告的抗辩证据不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精神,强化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4. 庭审精准辩论,推动法院采信原告诉求

庭审过程中,肖新林律师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地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回应案件争议焦点:一是清晰陈述被告未实际付款的完整事实,结合录音、银行流水等证据,精准解读被告的矛盾陈述,凸显其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二是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反驳,明确收款票据不能单独作为付款依据,原告的证据证明效力优于被告的抗辩证据;三是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同时,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服务、业主应履行交费义务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原告诉求的合法性,推动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采信原告的全部代理意见。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肖新林律师的代理意见,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李某向原告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处理)支付物业费1409元、垃圾清运费96元、购电费用234元,合计1739元;

  2. 被告李某向原告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处理)支付保全费37.39元、保全保险费100元,合计137.39元;

  3. 上述两项合计1876.39元,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完毕;

  4.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5.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其证明效力明显优于被告提交的收款票据;被告对付款方式的陈述前后矛盾,违反诚信原则,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系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的作出,标志着肖新林律师的专业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充分认可,成功为阿克苏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匿名处理)追回全部欠付费用及相关诉讼支出,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寄语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收款票据虽为重要的付款凭证,但并非认定付款事实的唯一依据,当存在相反证据证明未实际付款时,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梳理证据链、拆解被告抗辩逻辑,成功帮助物业公司追回欠付费用,为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应规范收款流程,严格核实付款情况,避免出现未收款即出具票据的情况,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发现业主未实际付款后,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沟通记录、财务对账记录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业主而言,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不得凭借瑕疵收款票据逃避付款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应理性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诉累,这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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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