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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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律师胜诉案件,帮北京当事人(设计院)胜诉152万设计费

发布者:肖新林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79人看过 举报

2026-04-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 原告: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肖新林,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被告:新疆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背景

原、被告就某奶牛肉种牛养殖产业园建设项目(二期)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服务,设计费合计160万元,分三期支付,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完成并交付全部设计成果,案涉项目已实际施工,但被告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160万元设计费及70万元逾期违约金,被告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约定不知情为由抗辩。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案涉技术服务合同项下三期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均已成就,原告主张的160万元设计费应否全额支持;

2. 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若调整应按何种标准认定;

3. 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抗辩理由,能否成为其拒绝支付设计费的合法依据。

三、律师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一)代理思路

接受原告委托后,肖新林律师围绕合同履行事实与法律适用,制定核心代理策略,聚焦付款条件成就认定违约金主张两大核心:

1. 举证证明设计义务全面履行:收集设计成果交付记录、微信沟通记录、项目施工佐证等证据,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设计成果已交付被告并实际投入施工;

2. 精准认定各期付款条件成就节点:针对合同约定的三期付款条件,逐一举证证明前两期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说明第三期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客观事实,合理主张应付款项金额;

3. 兼顾违约金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认可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能性,同时结合被告长期逾期付款的过错程度,主张按法定标准调整违约金,确保原告损失得到充分补偿;

4. 否定被告抗辩理由的合法性: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出发,主张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以此为由拒付费用无法律依据。

(二)办案过程

1. 证据梳理与固定:律师全面梳理案涉《技术服务合同》原件、原被告及施工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成果交付凭证、项目施工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已全面履行设计义务、设计成果已实际使用;

2. 庭审重点抗辩:庭审中,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抗辩,律师明确提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独立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免除公司的合同付款义务;同时详细举证证明前两期设计费付款条件已成就,第三期因项目未竣工验收暂未成就,原告仅主张前两期152万元设计费具有事实依据;

3. 违约金标准的法律主张:针对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主动提出可按LPR加计标准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充分弥补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获得法院认可;

4. 法律适用与观点阐述:结合《民法典》中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向法院阐述原告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被告未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主张被告应支付已成就的设计费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四、案件裁判结果

经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全部采纳肖新林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20000元(支持前两期付款请求,第三期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5年9月2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8249.51元,202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计40%计算违约金;


五、案例典型意义与律师点评

(一)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认定违约金调整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技术服务合同中付款条件成就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约定违约金过高时的法定调整规则,为同类技术服务、设计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强化了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原则。

(二)律师点评

1. 付款条件认定需紧扣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事实:技术服务合同中,付款条件多与服务成果交付、验收等节点挂钩,主张付款方需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区分已成就与未成就的付款义务,合理主张诉讼请求,提高诉求的支持率;

2.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司法调整具有明确规则: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若显著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会依职权或当事人主张予以调整,司法实践中多以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主张违约金时应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诉求,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3. 法人主体资格独立于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内部经营管理事项,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也不能成为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付款、履行等义务的抗辩理由,合同相对方无需因对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承担合同履行风险;

4. 技术服务合同履行需留存完整交付与沟通证据:技术服务、设计等合同的成果交付多为电子形式,当事人应留存好成果交付记录、对方确认记录、沟通记录、实际使用佐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后续主张权利提供充分事实依据。

六、案例亮点

1. 精准认定付款条件:紧扣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事实,清晰区分已成就与未成就的付款义务,原告152万元设计费诉求获法院全额支持,诉讼请求精准度高;

2. 违约金主张合法合理:结合司法实践,主动提出违约金调整方案,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逾期违约金诉求获法院全部采纳;

3. 有效反驳被告抗辩:从法人独立地位出发,否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抗辩理由,让法院明确被告的合同付款义务,为案件胜诉奠定关键基础;

4. 证据链完整充分:梳理固定的合同、聊天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懈可击,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体现专业的证据梳理与运用能力。


肖新林律师,联系电话:18609979453.身为党员律师,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常年担任政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阿克苏
  • 执业单位: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920********4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
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
1652920********47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