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亮点】本案系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涉案垫付赔偿款 920000 元。肖新林律师受原告xx团委托代理一审诉讼,面对被告 “不应独自担责”“事故时不在场” 等多重抗辩,精准界定合同效力、责任划分两大核心,凭借扎实的法律论证、完整的证据支撑,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追偿诉求,为当事人追回垫付的 644000 元工亡赔偿款,彰显专业律师在建设工程追偿纠纷中的实战能力。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XX 建工集团(以下简称 “原告”)与被告权某某(以下简称 “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关系。2017 年 12 月 18 日,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乌什县 2017 年保障性住房驻村干部周转房 11 号楼建设项目承包给被告,实行 “五包一定” 管理模式,项目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明确约定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聘用魏某某为施工班长带领工人施工。2018 年 5 月 3 日,魏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原告、被告及魏某某家属三方协商,由原告先行垫付魏某某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共计 920000 元,该款项已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垫付的赔偿款,双方就责任划分及款项支付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推诿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肖新林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全额支付垫付的 920000 元赔偿款。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难点
本案核心围绕 “合同效力”“追偿权是否成立”“责任划分比例” 三大焦点展开,被告提出多重抗辩,维权难度较大:
合同效力争议:被告虽认可《项目承包合同书》真实性,但主张双方系内部承包,自身仅为项目负责人,不应独自承担安全事故责任;
追偿权成立争议:被告以 “事故发生时其住院不在场、已通知停工、监理在场” 为由,主张自身已履行职责,原告无权全额追偿;
责任划分争议:被告认为原告作为发包方,对工地安全监管存在过错,应分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全部垫付费用。
三、肖新林律师代理思路与庭审制胜策略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庭审焦点,制定精准代理策略,逐一破解被告抗辩,重点推动法院明确追偿权成立及责任划分,最大化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1. 固定核心证据,夯实追偿基础
肖新林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构建完整证据链,明确原告垫付事实及追偿依据:
提交《项目承包合同书》,证实双方存在承包关系,合同明确约定 “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被告承担”,虽后续法院认定该条款因违法转包无效,但为责任划分提供基础事实依据;
提交工亡待遇补偿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清晰证明原告已实际垫付 920000 元赔偿款,完成举证核心义务,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进一步巩固案件关键事实;
提交银行转款凭证、工程款领用审批单(被告签字确认),证实《项目承包合同书》已实际履行,被告系项目实际承包人,并非其主张的 “仅为项目负责人”,反驳其抗辩理由。
2.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追偿权合法成立
针对被告的核心抗辩,肖新林律师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原告追偿权的合法性及责任划分依据:
关于合同效力:认可原告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行业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属于违法转包,合同中 “安全事故全部由被告承担” 的条款无效,但同时强调,合同无效不影响原告垫付赔偿后的追偿权;
关于追偿权依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个人追偿,原告作为垫付方,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关于责任划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论证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魏某某的工亡承担主要责任(雇主责任),原告作为发包方,因存在选任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合理主张被告承担 70% 的赔偿份额。
3. 针对性反驳被告抗辩,强化代理意见
庭审中,肖新林律师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逐一击破:
针对 “事故时不在场、已通知停工” 的抗辩:明确被告作为项目实际承包人,其 “通知停工” 行为未有效落实,且被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 “不在场” 不能免除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 “原告监管存在过错” 的抗辩:虽法院认定原告存在选任过失,但肖新林律师进一步论证,被告作为直接用工主体,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现场监管负有直接责任,其责任远大于原告的选任过失责任,为法院划分 “被告 70%、原告 30%” 的责任比例提供有力论证;
针对 “双方系内部承包” 的抗辩: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自主核算盈亏的事实,反驳双方系内部承包关系,明确被告系项目实际转包人,应独立承担项目相关责任。
四、法院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肖新林律师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权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XX 建工集团支付垫付工亡赔偿款 644000 元;
驳回原告 XX 建工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00 元,减半收取计 65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权某某负担 4550 元,原告 XX 建工集团负担 1950 元。
五、律师寄语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核心在于明确合同效力、界定责任划分、固定垫付事实。本案中,肖新林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证据梳理和灵活的庭审策略,成功破解被告多重抗辩,为当事人追回大部分垫付赔偿款。
在此提醒:企业承接建设工程后,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若发生人员伤亡等事故,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因权责不清陷入追偿纠纷。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权,降低自身损失。
肖新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