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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宅基地房是婚前还是婚后建的?(宅基地纠纷第392讲)

2026-05-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妻子主张宅基地房是婚后所建要求分割,需提供证据。如果证据不在自己手上,而在其他什么部门手上,也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去调取或法院发函去查询。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主张宅基地房(无证,被征收已拆除)是婚后所建,要求分割,并申请法院向街道办查询。法院向街道办发函后,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向法院提交了2008年和2009年的卫星影像图,原被告双方是2008年结婚的,法院根据卫星影像图认定涉案宅基地房是丈夫婚前建的,妻子无权分割。

判决书节选:

    为了证明薛母主张,薛母向法院申请调查增府集建字某号对应土地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制作的航拍记录,2021年6月16日,本院去函某街道办事,请求协助调查。2021年7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某街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向本院作出《调查回复函》,载明:增府集建字某号,证载面积为170.2㎡,该地块对应的房屋编号为X。同时提供了2008年和2009年某村卫星影像图。

    法院认为,本案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关于征收房屋是否薛母和罗父2008年结婚后建筑的问题。对某房屋,根据2008年卫星影像图和《平面位置图》对比,《平面位置图》标注罗父房屋编号某号位置与2008年卫星影像图对应位置建筑物高度相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罗父抗辩编号某号房屋是薛母与罗父结婚前所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薛母主张征收的涉案房屋全部是薛母与罗父婚后所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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