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查不清宅基地房建房时间,如何认定是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纠纷第76讲)

2026-02-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4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知道具体建房时间的情况下,看宅基地证的登记时间,如果登记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则即使只登记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一般也认定是夫妻共同房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证只写了父亲的名字,建筑时间是解放前,且房屋来源是祖屋,故认定房屋是父亲个人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时间是结婚后,且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建房时间是婚前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更好。最终改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至于旧址某村乡旧村村2巷3号房屋(后地址变更为某街三十巷1号房屋)? 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明确显示原房屋的权属人为李父,建筑时间为解放前,房屋来源系祖屋,且原房屋在翻建前只登记在李父一人名下,应李父的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址房屋权属问题?根据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案涉2巷3号宅基地房屋权属系于1984年11月6日登记至被继承人李父名下,该物权取得时点系在被继承人李父与钟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人一直在该房长期居住生活之事实,现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该祖屋地来源于遗嘱或赠与合同等确定只归李父一方所有之情形,应认定原宅基地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故一审法院将此定性为被继承人李父个人财产不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43723

  • 昨日访问量

    21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