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黄某户口迁出过再迁回,其主张村里对自己区别对待,其他人也是户口迁出又迁回就有成员资格,凭什么自己没有成员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提供的两位证人的证言,均是在上世纪90年代户口迁回村里的,且经村民表决一致同意。而黄某系2004年才回迁,故黄某与案外人的情况不一致。所以别人户口迁回有资格,黄某没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某的户口存在迁出迁入某经社处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经某经社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现无证据证明黄某回迁后经某经社表决确定其具有成员资格,且某经社已明确否认黄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其次,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属于某经社村民自治范畴。某经社关于股东资格配置的规定一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某经社以黄某存在户口迁出迁入情形为由不同意向其配置股东资格,并未侵犯黄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某街道办决定驳回黄某关于确认具有某经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东资格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黄某主张其父母均持有股份,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具有某经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鉴于黄某户口回迁时已成年,其已与某经社签订户口迁入合同,承诺放弃一切福利待遇,且黄某并非户口一直保留在某经社处,不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故黄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黄某主张某经社对同类情况区别对待,处理不当。鉴于黄某提供黄某兴、黄某广的证人证言均陈述案外人为上世纪90年代已迁回某村,且经村民表决一致同意,而黄某系2004年才回迁,黄某与案外人的情况不一致,且某经社已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合理说明,故黄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