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宅基地是婚前申请的,则地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丈夫可以多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婚前申请取得自己名字的宅基地,婚后建房。后宅基地房拆迁,分得4套安置房和一间商铺。后儿子儿媳离婚,儿媳要求分割。一审法院判决4套安置房和商铺都均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是婚前丈夫取得的,故丈夫应酌情多分。改判安置房一人2套,商铺归丈夫。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四套安置房及一间商铺的归属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1993年9月6日,花都市某镇政府批准同意朱儿在朱村建设房屋;年月 日,朱儿与李儿媳登记结婚;1994年3月22日,某市政府向朱儿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某105号房登记在朱儿名下? 由此可见,朱儿系在与李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某105号房,该房屋依法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朱儿在与李儿媳协议离婚时,并未对案涉四套安置房及一间商铺的归属进行约定,李儿媳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该财产,合法有据?
综上,案涉四套安置房及一间商铺系由某105号房拆迁获得,某105号房属于朱儿与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四套安置房及一间商铺亦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证的情况下,判决503房和1401房由李儿媳使用,504房和1402房由朱儿使用? 但同时,考虑到朱儿系在与李儿媳登记结婚前就已获得某105号房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李儿媳离婚时已获得了两套房产,故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本院酌定176号商铺由朱儿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