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投诉,但投诉后城管是否认定违建,是否进行拆除,是行政机关内部有权决定的事项。如果对城管的处理不服,不能起诉,因为跟你无关。实践中有的人由于有私人恩怨,就去投诉要求拆除别人的违建宅基地房。投诉后,城管一般不对是否属于违建进行认定,也可能一直不处理,甚至就算认定了违建,也一直不拆除。这时候投诉人可能就会提起行政诉讼,但这样也是会败诉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曾某投诉某集体土地上的有违建,要求拆除。后政府出具了处理意见书,但一直不拆除。曾某不满遂起诉政府。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建筑物与曾某的房屋不相邻,故建筑物是否拆除,对曾某没有影响。故曾某无权就此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2025年佛山中院某行政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是曾某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曾某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向佛山市信访局反映,要求拆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集体土地上的建筑?佛山市信访局遂将上述事项层转给九江镇政府进行处理,九江镇政府收到该信访件后作出《处理意见书》,告知曾某该府已向南海区政府递交强制拆除案涉被投诉建筑物的申请,并收到同意批复,目前九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正制定相关强制拆除方案,该案件在处置过程中均依法依规办理?由此可见,九江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仅是对案涉被投诉建筑拆除相关情况的客观反映。由于案涉被投诉建筑物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曾某并非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人,其自建房屋并不与之相邻,亦无证据显示案涉被投诉建筑的加建影响了曾某的通行权益,故曾某并不存在与其他村民不同的独特的权益。在此情况下,《处理意见书》对曾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上述规定,曾某对《处理意见书》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因曾某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处理意见书》申请复议后,再就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具有需要保护的诉讼利益。综上,裁定驳回曾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