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驳回前股东钟某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钟某于2002年退股后,钟某的股权证已被益某公司收回,钟某已不再是益某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钟某实际上在退股后也一直未实际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因此,钟某无权以股东身份提起撤销公司股东决议之诉,钟某在本案中的起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