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股东会召开前不需要告知股东议题,故不能以决议超出议题为由撤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2020年8月12日股东会是否超出会议通知议题问题。《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是否要将会议审议事项提前通知股东,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案涉公司章程亦未规定股东会召开前必须将会议的审议事项提交通知股东,故壹某公司关于2020年8月12日股东会决议超越议题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