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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174讲:发律师函表示同意受让股权后能反悔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5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已经发函表示同意受让股权,且金额,付款时间都确定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再随意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让方反悔了,转让方就起诉,要其受让股权,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刘某持有的胜某公司27.5%的股权,刘某与潘是否已经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股权协议书》载明如果刘某需要出售股份时,只能售给潘,股权净值应按刘某提出出售时胜某公司的净值计算,然后再按照潘所占胜某公司股权净资产计算,不能计算胜某公司的无形资产,同时需要提前一年提出。当潘签字文件证明不购入刘某的股份时,刘某有权出售股权给第三方。刘某2018820日通过《律师函》告知潘欲出售刘某所持胜某公司27.5%的股权,通知潘收到《律师函》三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购入股权。潘2018828日通过《律师函》回复刘某,并向刘某告知潘同意受让刘某关于胜某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提出从刘某提出出售股权之日(2018822日)起,潘需要一年的时间筹备股权转让款和股权转让事宜,同时潘还建议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胜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具体的股权转让款。后因双方对胜某公司的资产评估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从而引发一系列诉讼。院认为,刘某根据《股权协议书》的约定向潘提出出售胜某公司27.5%的股权,潘回函明确表示同意受让刘某胜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且表明根据《股权协议书》的约定需给潘一年的筹备期以及对胜某公司的股权净值进行评估,以上意思表示关于股权转让比例、股权转让价格、履行期限的约定已经非常明确,足以证明刘某与潘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已经达成合意,双方应根据约定正常履行股权转让事宜。潘以双方关于刘某股权比例存在争议、刘某尚有股权增资款未支付等为由认为双方未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其主张依据不足,对此院不予采纳。至于潘抗辩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胜某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为由不应继续履行股权转让,该抗辩系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履行抗辩,与股权转让合意是否达成并无关联。潘在本案中所作不同意购买刘某股权的声明是在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之后做出,其该声明不具有终止履行双方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对其该抗辩意见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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