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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99讲:夫妻婚内借款,离婚后能起诉还款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5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还贷还要看是不是提前还贷,如是丈夫婚前房产,妻子可主张分割婚后还贷部分,也可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如增值多就主张分割增值部分,如提前还贷金额大就主张分割婚后还贷部分。也可一起都主张,关键看妻子如何主张。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夫妻离婚后,妻子主张分割丈夫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240万元。丈夫主张房子不是自己的,是代母亲持有的,首付和婚后提前还贷240万都是母亲支付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代持,房屋是丈夫的婚前财产。至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母亲的赠与,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给丈夫一人的,故是赠与给夫妻二人的。但考虑到丈夫一家的确贡献较大,酌情认定丈夫对婚后还贷部分240万分70%,妻子分30%,故丈夫需补偿妻子72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17号房屋婚后还贷的分割问题?何夫主张其并非案涉17号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实际系借名代持,但何夫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代持主张不予采纳。案涉17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均系以何夫名义签订,且何夫系该号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应认定何夫系房屋权属主体。案涉17号房屋属于何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何夫邓妻婚后通过何夫名下银行账户还贷。各方确认案涉17号房屋在邓妻何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合计为2115717.89元,邓妻要求分割得婚后按揭还贷的一半;何夫则主张婚后按揭还贷款项来源于其父母,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17号房屋提前还贷款项240万均来源于何夫母亲的转账?对于婚后的其他按月偿还的贷款,绝大部分来源于何夫父母的转账,但也有很少部分来源于ATM存款、邓妻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对于何夫父母的转账,肖母主张如不认定案涉17号房屋系代持,则该款项应属于对何夫个人的赠与,但是相关款项在转账时并未有此备注,而关于相关款项系赠与给何夫个人还是赠与给何夫邓妻双方的判断时间应是赠与行为发生之时。何夫邓妻现已经离婚,从常理上分析何夫的父母与何夫在本案中应属于利益共同体,肖母现阶段关于只赠与给何夫个人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在相关款项不足以证实系赠与给何夫个人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属于对何夫邓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何夫还贷账户在婚后偿还的款项共计2115717.89元,应当认定属于何夫邓妻共有,但是在分割该款项份额时,鉴于该款项绝大多数来源于何夫父母的转账,相比邓妻而言何夫的贡献明显更多,在分割该款项时对该情形应当予以考量,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上述还贷款项由何夫分得70%邓妻分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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