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另一方可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因为不能评估房屋价值,只能是由法官酌情判决。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证是公公的名字,但公公手写了意见,同意分配给儿子儿媳建房。儿子儿媳于是建了一层房屋居住使用。后夫妻离婚,妻子搬走。几年后妻子再回来,看到当初的房子已经被丈夫拆迁重建,于是起诉前夫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宅基地证是公公名字,但夫妻已经重建,重建的一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长拆掉重建,应当赔偿妻子一层房屋一半的损失。但由于房屋已经拆掉,无法评估价值,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丈夫赔偿妻子10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穗郊人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骆公公)原上盖房屋,根据该宅基地使用证中缝处由骆夫父亲骆公公手写“2002年建造”的字样,结合当地村委会于2010年曾出具《证明》,协助骆夫为该宅基地证上新建房屋申领门牌等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对田妻主张该处宅基地于2002年拆旧新建一层96平方米的房屋的意见,达到高度盖然率的证明标准。骆夫对此未提交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田妻上述主张予以采纳。上述宅基地上盖原有房屋是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兴建,属双方共同财产,双方于2009年6月22日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宅基地上盖原有房屋进行分割,田妻现主张其对该宅基地上原有一层96平方米房屋拥有50%份额合理合法,应予认定。骆夫在双方离婚后,未征得田妻的同意,于2017年期间单方面向当地政府申请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房,损害了本属田妻的部分房屋财产权益。现原有房屋已被拆除,田妻要求骆夫赔偿原有96平方米房屋的50%价款,应予支持。因原有房屋已被拆除多年,田妻也确认丧失了评估鉴定的条件,本院根据原有房屋建造年限、面积、区位等,酌情认定骆夫应向田妻赔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