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证宅基地房关键是查明建房时间,一般凭建房合同、购货单、付款凭证、村委证明等来查明建房时间。如果是婚后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分割房屋使用权。另外需注意,如果是用的公婆的宅基地建的房,则公婆也能分割部分。毕竟在广州,宅基地是值钱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某无证宅基地房归妻子。离婚后房子却仍然被公婆一家人占住,后又拆迁,妻子于是起诉分一套80平的安置房归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出具了土地使用证明,写明土地是村里分配给公公的。故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归妻子无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查封具体的建房时间,但可以查明房屋少部分是婚前所建,大部分是婚后所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出具的证明仅有一定证明力,不能代表房屋权属。离婚协议约定有效,但因为公公出具了土地,故该无证宅基地房的征收补偿权益,应部分归公公,部分归夫妻。又由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所有部分归妻子,最终,法院判决安置权益中一套80平的安置房归妻子所有,剩余40平安置面积和全部补偿款都归公公所有。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和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问题? 虽然案涉房屋系无证房屋,但存在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予分割,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案涉房屋系无证房屋,故其使用权等权属情况应结合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建设情况、出资情况、居住情况等事宜来认定? 首先,关于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从黄妻提交的相关《送货单》显示的时间以及周夫、周公公所陈述的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周夫、周公公至少已明确表示白砖房屋是2011年才建好),同时从周夫所陈述的建设案涉房屋的原因来看,本院认定案涉房屋大部分建设工程是在黄妻、周夫婚后所进行?
第二,关于案涉房屋的出资情况? 周夫和周公公主张案涉房屋都是周公公出资所建,但对此并未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虽然部分送货单上显示的是周公公的联系方式和名字,但基于周公公有参与案涉房屋的建设,故不能以此就认定案涉房屋系周公公出资建设? 而黄妻对出资情况有提交相关银行流水和送货单(送货单原件均系在黄妻手上保存)予以证明,从举证情况来看,黄妻就出资方面的举证和证明力明显高于周夫和周公公?
第三,关于案涉房屋的建设原因和居住情况? 本院结合各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认定案涉房屋主要是基于黄妻和周夫结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所建,建成后黄妻也确实一直居住到离婚? 虽然离婚后黄妻未在案涉房屋居住,但其主张双方离婚后,其考虑到周夫携带抚养女儿,故让周夫与女儿等人继续居住亦符合常理,并不能基于离婚后的居住情况来认定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从房屋最初的建设原因和建设后最开始的居住情况来衡量考虑案涉房屋的权属事宜,案涉房屋的最开始建设原因和最开开始居住情况都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第四,黄妻和周夫双方除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外另外还有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案涉房屋归黄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