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就属于个人债务,谁借的谁还。举证责任主要在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闹离婚,妻子在起诉离婚一个月后向自己的妈妈借款25万。离婚后岳母起诉夫妻二人还款,妻子承认借款并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称不知情是妻子个人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举证的借款消费中,有大量酒店、玉器的消费,与抚养小孩无关。即便是奶粉店消费,该奶粉店是妻子与人合伙开的,证明力也不足。最终法院认定该借款与抚养小孩无关,不属于家庭开支,丈夫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债务是否属于胡夫与何妻的夫妻共同债务?何妻虽称案涉债务发生于其与胡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偿还因抚养小孩产生的信用卡欠款等款项,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基于以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一、何妻向陈岳母的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其他个人借款债务,但对于信用卡债务和个人借款债务的用途,何妻未能举证证明与其母子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关联性?如其在上诉状中所列举,小孩在近五年的时间中在某母婴店支出奶粉和日常用品为近40000元,即约每年8000元的支出,与其大额的信用卡支出并不相符,且该母婴店系何妻与他人合作经营,其所主张的支出款项真实性无法印证;而从多张信用卡账单记录来看,其中有大量的大额消费如酒店、玉器等项目均与抚养小孩无关,且每月消费金额多次达到一万元以上甚至数万元,该消费金额与正常生活支出亦不相符合。据此,何妻主张案涉借款系用于清偿抚养小孩的举债,依据不足,难以成立?
二、案涉借款发生时,何妻与胡夫已经分居多时,且胡夫没有作出任何与何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何妻在法院受理其起诉的离婚案件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向其母亲陈岳母借款251200元,在其可以通过举证信用卡账单或者曾向他人借款证明自身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向陈岳母借款偿还其他债务并以此为证据证明自身债务,其做法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
综上,案涉债务为何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