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起诉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要求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认定原告所在地南沙区法院有管辖权。
裁定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某依据双方签订《石场开发共同合作协议书》为依据诉请要求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故本案案由应为股权转让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陈某与叶某未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叶某主张要求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等,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叶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现叶某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该址在南沙法院辖区范围,南沙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