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离婚协议约定不清楚容易产生纠纷,一般如果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的话,最好再列举清楚全部财产有哪些,否则极易产生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婚姻期间所有财产归女方,但未写明财产有哪些。后离婚后,丈夫要求分割婚内建的一栋宅基地房。妻子主张离婚协议约定了全部财产归女方,房子应归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宅基地房虽然是婚后建成,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并未取得宅基地证。而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才取得宅基地证。故案涉宅基地房并不属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归女方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各分一半使用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是案涉广州市天河区某67号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应如何分割? 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房屋系在余妻与徐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余妻主张案涉房屋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建成及存在,属于签署协议时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协议约定应属于余妻所有? 徐夫认为案涉房屋在余妻与徐夫签署《离婚协议》时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证,不具有合法物权,不属于签署协议时现有的家庭财产,故应当归徐夫所有? 对此本院认为,余妻与徐夫签署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约定过于笼统,对于双方有何共有财产协议约定的不明确不具体,且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期间才取得了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该期间财产的归属协议并无明确约定? 《离婚协议》虽然约定现有的家庭财产归余妻所有,但是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且在徐夫生前一直系由徐夫管理,余妻并没有对徐夫的管理事实提出异议;徐夫认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案涉房屋应推定归徐夫所有,但是《离婚协议》并没有此明确约定,也难以得出这样的推定性结论?
综上,对于案涉某67号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徐夫名下,但余妻以及徐夫关于该房屋的权属主张均不足以采信,应视为余妻、徐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该房屋未作约定及处理,故案涉某67号宅基地房屋仍属于余妻、徐夫的共有财产,余妻应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