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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老人名下的宅基地房归妻子,有效吗?(宅基地纠纷第415讲)

2026-05-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很可能无效。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宅基地房未加建重建,则原宅基地房婆婆也有份,甚至不排除丈夫的兄弟姐妹等都有份,所以仅是丈夫一人签订离婚协议同意将房子给妻子,不一定有效。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宅基地房有加建重建,则房屋的权属有争议,很多加建重建的都是未经合法报建的,此时旧的房屋已灭失,针对旧房屋的继承、析产、赠与等约定也都无效。现在丈夫再与妻子约定归妻子,因丈夫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也无效。具体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公公名下的宅基地房第4、5层归妻子,妻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第4、5层使用权归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房屋已经重建,之前的房屋已灭失,丈夫目前的赠与约定已与现在的房屋无关。其次重建的房屋涉嫌违建,产权不清晰,需等产权清晰之后另循法律途径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金妻可否依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主张4号房屋第4、5层的所有权、使用权、租金收益等相关权利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1991年8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向潘公公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座落于东圃镇号,使用人为潘公公,宅基地面积为77.13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木,建筑层数为壹层。该房屋已于2012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宅基地上盖房屋已非宅基地证上的房屋,即现存房屋并非潘公公的遗产,继承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潘夫的母亲等亲属就原房屋所进行的赠与、放弃继承等行为与本案争议的房屋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金妻潘夫亲属所做公证进行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对于现存房屋,虽然金妻潘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无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宅基地房屋的建设,均需经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并非靠当事人自认便可认定权属的事项,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原则上应当以宅基地使用证和宅基地房屋建造用地审批表所核定的人员为准? 金妻仅提交了《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建筑(建房及装修)工程登记表》等材料,未能提供4号房屋的合法审批手续,亦无法证实建成后的上盖建筑已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4号房屋是否有完整的报建手续、是否依审批施工、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个人能否取得产权、潘夫是否能取得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均属未定之数,金妻要求法院直接按照离婚协议分割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待产权明晰后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对于4号房屋租金的问题,金妻仅提交录音材料,无法提供所涉人员的身份材料,潘夫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金妻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潘夫收取了租金以及租金数额,本院对其分割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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