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杂股东纠纷和合伙纠纷的案件如何确定案由?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实践中可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混乱,存在明明是合伙关系,却签个股东合作协议。明明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却签个合伙协议的情况。有时候造成一审二审法官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都不一样。所以不是简单两句话说得清的,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肖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一起经营某月子中心(合伙企业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又签订了《月子中心合伙协议》)。后肖某根据《合伙协议》和《月子中心合伙协议》起诉某公司和某月子中心支付合伙份额回购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退伙纠纷。根据《月子中心合伙协议》,退伙条件不成就,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肖某是依据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起诉的,合伙协议有约定由某公司回购肖某的合伙份额,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改判某公司向肖某支付回购款,某月子中心不用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问题。肖某主张本案为合同纠纷,认为本案是其与某合伙企业已达成的合伙份额回购合意主张要求某合伙企业继续支付尚未清偿完毕的剩余合伙份额回购款项而产生,同时依据其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相关条款来主张其与华某公司达成合伙企业份额回购的一致意思表示。虽然肖某也有提交了《广州某月子中心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其他证据材料,但是其明确是要求某合伙企业和华某公司支付合伙份额回购款。故肖某主张本案为合同纠纷与其诉讼请求的意思相符,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