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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合伙经济纠纷律师 股东擅自注销公司咨询

2024-01-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52人看过举报


起诉其他股东擅自注销公司造成无法清算官司怎么打?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既然是起诉其他股东擅自注销公司,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给自己造成损失,则必须举证自己对注销公司的过程不知情,不同意。如果法院通过推断,能判断原告股东其实对注销公司的事是知情的,则就会判决驳回原告股东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三个股东商量将名下的两家公司合并经营,注销一家,保留一家。后股东肖某起诉股东周某,称周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注销了一家公司,造成公司无法清算应赔偿自己损失48万。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位股东之前已经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好要注销一家公司,保留一家公司。虽未约定具体注销时间,但大家都知道注销会发生。且肖某签订合作协议后参与了两家公司的合并事宜,并安排自己的亲戚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其仅凭工商登记处只有周某一人签名就称对注销不知情不合常理,判决驳回肖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肖某是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周某是否未经肖某同意注销旺某公司;二、被告周某是否存在注销旺某公司导致公司不能清算的行为。

    关于周某是否未经肖某同意注销旺某公司的问题。肖某、被告周某与第三人凌某2019717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计划将旺某公司与德某公司合并,合并前期准备试营半年,整合两家公司资源,包括广州经营场所整合使用德某公司经营场所。首先,肖某称与凌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属于两家公司的合并,本院认为虽然旺某公司与德某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合并,但合作协议可证实两家公司有合并意向,故即使无实际完成公司合并的全部法定程序,亦不妨碍两公司着手办理合并公司的前期工作,比如办理旺某公司注销手续;其次,肖某负责旺某公司财务工作,经手处理了旺某公司经营场所转让事宜,经手变卖旺某公司车辆并收取车辆转让款项,肖某称不知情旺某公司注销一事不合常理;再者,肖某受让旺某公司股权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周某旺某公司工商登记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故工商内档资料中同意注销公司的股东会议及注销登记资料均仅有被告周某一人签名,合法合理;综上,本院对肖某陈述两被告未通知肖某、未取得肖某同意擅自注销公司,不予采信,对两被告关于肖某知晓并同意注销旺某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周某是否存在注销旺某公司导致公司资产不能清算的行为的问题。肖某受让旺某公司股权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公司收支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并由肖某负责收取并管理公司营业收入,而两被告不掌控旺某公司资产,故被告周某办理旺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并不导致公司资产不能清算,肖某主张被告周某注销公司导致无法清算,侵犯其股东权益,要求被告赔偿肖某48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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