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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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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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兆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鞍山市立山区XX以鞍立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立山区XX指派检察员陈X、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鞍山市立山区XX指控,2015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顾X在鞍山市立山区一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XX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顾X用木棒击打被害人王XX左臂。经鉴定,被害人王XX左臂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顾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顾X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欧富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顾X在鞍山市立山区XX翱翔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XX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顾X用木棒击打被害人王XX左臂。经鉴定,被害人王XX左臂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人自愿和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XX的陈述;2、证人欧富某的证言;3、被告人顾X的供述;4、辨认笔录;5、住院病历;6、鉴定意见;
7、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8、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9、情况说明;10、归案经过;11、户籍证明;12、和解协议及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兆才律师,毕业于大连交通大学,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对承办的每个案件都会全力以赴去对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