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乘客购票上船,骑电动车时不慎摔倒受伤,汽渡公司却以“自己没站稳”为由拒绝赔偿。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陆鑫律师接受伤者杨女士委托,依据《民法典》运输合同相关规定,成功证明承运人负有严格的安全运输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汽渡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7万余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0日上午,杨女士购票后骑电动车登上某汽渡公司的渡船,准备从常州圩塘镇渡口前往泰兴。在上船过程中,杨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甲板上,导致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损伤,住院治疗9天。事后,杨女士多次与汽渡公司协商赔偿,但对方认为杨女士自己骑行不当导致摔伤,与公司无关。杨女士无奈之下委托陆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律师价值】
陆鑫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明确了诉讼策略:本案既可按侵权纠纷起诉,也可按运输合同违约起诉。经分析,选择以“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依据《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只要伤亡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赔偿。这一策略避免了侵权纠纷中需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的举证困难。
在证据组织上,陆律师及时申请法院调取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晰显示杨女士骑电动车登上甲板后,车辆龙头歪斜导致摔倒。同时,申请司法鉴定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意见认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为各项损失提供了量化依据。
针对被告“原告自身重大过失”的抗辩,陆律师在庭审中客观陈述事实,并主动提出原告自愿承担10%的责任,既体现了诚信,也大大降低了法院认定“重大过失”而免除被告全部责任的风险。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责任划分,判决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
在损失计算上,陆律师据理力争:误工费虽无固定收入证明,但参照当地相近行业平均工资按190元/天计算;护理费按100元/天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均有凭有据。最终法院认定的总损失为53107.81元,被告赔偿47797.03元,接近原告诉讼请求的七成。
此外,案件受理费768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668元,由被告承担1149元,原告仅承担519元,进一步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判决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判决:被告汽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7797.03元;被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及鉴定费。
【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乘客:在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受伤,不要被“自己不小心”的思维限制。根据《民法典》,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严格的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否则就应当赔偿。陆鑫律师通过精准选择合同纠纷案由、及时申请鉴定、合理划分责任,帮助当事人在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仍获得了近5万元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实务操作能力。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路径。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