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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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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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陆鑫律师代理2281元物业费纠纷,小额诉讼全胜回款,违约金主张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陆鑫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670人看过 举报

2026-04-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原告某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为某购物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被告何某(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公共能耗分摊费、垃圾清运费合计每月7.7元/平方米,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何某按时缴费至2023年9月,后拖欠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共计27个月的物业费2281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陆鑫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价值

本案标的额仅2281元,属于典型的小额纠纷。陆鑫律师通过以下工作为当事人实现全额回款:

厘清主体关系:案涉合同由何某丈夫曹某签字,但陆律师通过举证二人夫妻关系、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何某长期未提异议等事实,成功论证曹某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何某具有约束力;

主动调整违约金:原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182.5%),明显过高。陆律师主动将违约金从27个月累计金额调整为仅主张160元(相当于一年期LPR的合理范围),既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又避免因过高被法院驳回,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精准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大幅缩短维权周期,判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业费2280.6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60元,合计2440.66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虽不足2500元,但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小案”中的专业价值:一是帮助物业公司突破“合同签字人非业主”的主体障碍;二是主动调低过高违约金条款,避免诉求被驳回,展现诚信诉讼态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即便欠费金额再小,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维权,同样可以实现快速回款,形成有效的催收震慑。

个人简介:陆鑫律师,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副主任,中共党员,执业十多年,累计为30000多人提供法律咨询,并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1321220********1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