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原告某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为某购物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被告何某(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公共能耗分摊费、垃圾清运费合计每月7.7元/平方米,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何某按时缴费至2023年9月,后拖欠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共计27个月的物业费2281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委托陆鑫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价值
本案标的额仅2281元,属于典型的小额纠纷。陆鑫律师通过以下工作为当事人实现全额回款:
厘清主体关系:案涉合同由何某丈夫曹某签字,但陆律师通过举证二人夫妻关系、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何某长期未提异议等事实,成功论证曹某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何某具有约束力;
主动调整违约金:原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182.5%),明显过高。陆律师主动将违约金从27个月累计金额调整为仅主张160元(相当于一年期LPR的合理范围),既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又避免因过高被法院驳回,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精准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大幅缩短维权周期,判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业费2280.6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60元,合计2440.66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虽不足2500元,但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小案”中的专业价值:一是帮助物业公司突破“合同签字人非业主”的主体障碍;二是主动调低过高违约金条款,避免诉求被驳回,展现诚信诉讼态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即便欠费金额再小,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维权,同样可以实现快速回款,形成有效的催收震慑。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