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有人转账93万元到您账户,但钱是别人让他转的,转款原因也已在他案中处理完毕——时隔多年,对方又换个“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您要求返还,该怎么办?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陆鑫律师接受被告曾先生委托,精准识别原告的重复诉讼行为,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93万元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安定性。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9月,原告袁某按照案外人徐某的指示,分五笔向曾先生转账共计93万元。2022年,袁某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及某公司民间借贷,该案中明确包含了这93万元款项。法院经审理认定袁某与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判决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3万余元(含9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袁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徐某名下无财产,未能执行到位。
此后,袁某转而将曾先生作为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先生返还9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0.7万余元,合计103.7万余元。袁某声称:徐某否认该93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自己与曾先生无任何法律关系,曾先生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价值】
陆鑫律师接受曾先生委托后,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核心脉络:原告袁某已就同一笔93万元款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了指示转款的案外人徐某,并获得了胜诉判决。这意味着,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已经在另案中被认定为“借款”,而非“无法律依据的得利”。原告现以不当得利起诉曾先生,实质上是试图在另一债务人(徐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重复主张权利。
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关键抗辩:第一,原告系按照徐某指示转账,其转账原因和对象均为明知,不存在“错误转账”或“无因给付”。第二,原告已就同一笔款项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其债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不能因为执行不到位就换个案由再起诉收款人。第三,曾先生与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93万元系徐某偿还此前向曾先生的借款,曾先生提供借条及转账记录佐证,取得款项有法律依据。
面对原告坚持不当得利的主张,陆律师还向法庭指出:原告在另案中主张该93万元是借款,在本案中又主张是不当得利,两者自相矛盾。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仍拒绝变更案由,坚持不当得利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已就包含案涉款项的借贷关系获得生效判决,其以不当得利起诉收款人缺乏理据,且原告对转账原因和主体明知,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原告还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曾先生的银行存款。陆律师的成功代理使保全措施得以解除,并避免了客户因长期诉讼产生的名誉及经济困扰。对于原告在答辩中提出的“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2万元”的反请求,法院虽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未在本案处理,但也足以说明被告方的强烈维权态度。
【判决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近2万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明确了一个重要的诉讼规则:不当得利制度不能用于规避其他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更不能成为“二次起诉”的工具。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委托付款等),应当依据该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已经通过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不能因为执行困难就转而起诉案外第三人。陆鑫律师凭借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和对案件历史诉讼的全面掌握,成功识破原告的“换名头再诉”策略,为客户化解了一场近百万元的索赔危机,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民商事纠纷中的防御性代理能力和程序法功底。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