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B主张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2026)川0792民初113号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A公司向B支付欠付劳动报酬26468.51元 + 经济补偿金38178元,合计约6.46万元。
A公司不服,委托陈小鹿律师、吴秋月律师(均系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至绵阳中院,上诉请求四项:①撤销一审判决;②确认2024.12.1-2025.3.29期间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③无需支付欠薪26468.51元;④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8178元;⑤诉讼费由B承担。
二、陈小鹿律师代理后的调解结果
本案二审由绵阳中院罗婷(审判长)、高敏、汤显组成合议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书(2026)川07民终2049号于2026年6月23日生效:
关系认定:双方确认2024.12.1-2025.3.29期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上诉第一项请求未完全实现,但换得整体了结);
付款安排:A公司向B支付7万元,自2026年7月起分6个月付至2026年12月,每月30日前不低于1万元;任一期违约,B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及社保缴纳、补缴等相关诉求全部了结,B不得再就劳动报酬、补偿、社保等事宜申请仲裁、诉讼或向社保机构/其他机关投诉举报,否则损失由B承担;
诉讼费:一审5元、二审减半5元,均由A公司负担。
?? 本案律师策略值得一说:A公司上诉原本想"全驳"——连劳动关系都想否掉,但二审调下来虽认了关系、付款额(7万)比一审判项总和(约6.46万)略高,却换到了三个关键红利:①社保补缴风险一次性封口(B承诺不再投诉举报,这对企业合规价值往往高于几万块本身);②6个月分期付款缓释现金流;③彻底了断不再缠诉。这种"以小幅金额让步换全域封口+分期"的调解思路,在劳争二审里是相当务实的打法。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