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建筑安装公司(下称"A公司")承接西安某住宅项目部分楼栋的水电及木工业务,施工中由实际班组长B招用木工C至该项目8#楼作业。2024年4月14日,C在支模过程中从脚手架跌落,造成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伤情。
C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在A承包工地干活、A曾垫付医疗费、项目总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款项等。仲裁委认定双方自2024年4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不服仲裁,委托陈小鹿律师(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诉至未央区法院。庭审中A公司面临一处被动:仲裁阶段出庭的项目经理曾陈述"公司将木工全部转包给B",一审又改口称该陈述系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公司仅为居间介绍——前后表述存在矛盾,需律师重点化解。
二、陈小鹿律师代理后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C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身与经济从属性证据不充分),遂判决:
驳回C要求确认与A公司自2024年4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该案标的虽为"劳动关系确认",实则关乎后续工伤赔偿主体认定。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类伤情若走工伤九~十级,用人单位侧成本十余万元起步。陈小鹿律师接手后,一方面稳住"公司未与B建立分包关系、C系B下属班组聘用"的防线,另一方面针对仲裁阶段己方陈述瑕疵,以"项目经理无授权、合同未盖公章"为由切割,最终让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对方诉请,成功将A公司从工伤赔付主体链中摘除。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