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国企,总承包)中标陕西延川某化工园某扩建项目后,将其中11项内容以324.9万元转包给B公司,又通过设备租赁形式分包给C公司。2023年8月,A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D(系A与B所签《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第13.1条书面授权的项目经理)找到自然人甲、乙,口头约定将"项目部临建"(办公楼22间、宿舍22间、卫生间4间等)交由二人施工。
2023年10月底完工后,2024年1月D与甲结算,确认工程款100万元并出具《永坪工地清单》《证明》。孰料因项目违法压占耕地1.97亩,延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函督办,临建被要求拆除,甲、乙按指令拆除(拆除费3万元由对方支付)。
此后甲、乙多次追索,仅通过"过账公司"E及B公司各收到10万元(B公司那笔走的是"借条+借款"形式,辩称是个人借贷),剩余80万三被告互相推诿。甲、乙遂委托陈小鹿律师(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诉至延川县法院,诉请三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80万及利息。
?? 本案难点:A公司在与B的合同里专门给D设了"授权限制条款"——"对外借贷、融资、担保、签约等经济行为对公司无效",这是A预设好的"切割盾牌"。
二、陈小鹿律师代理后的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核心部分,判决:
A公司于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甲、乙剩余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按LPR自2025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驳回甲、乙对B公司、C公司的诉讼请求(非合同相对方);
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5900元,由A公司负担。
?? 陈小鹿律师的破局点很漂亮:A公司拿"D授权限制条款"想撇清签约效力,但律师反向论证——授权书本身恰恰证明D是A派驻的项目经理,D以A身份与甲、乙接洽,合同相对方就是A。加之D出具的《永坪工地清单》《证明》已构成结算合意,虽合同无效(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但已完工+已结算+已拆除视为交付,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B公司那笔"借款"也被法院结合催款背景认定为工程款支付。国企总包+授权限制条款的双重防御,被这一"以彼之授证彼之身份"的思路撬开。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