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公司(原告)于2024年11月中标四川某市某村车厘子园配套建设项目,随后与B公司(被告)签订《大棚产品购销合同及安装合同》,约定B承建大棚面积7800㎡、单价29元/㎡,总价款226200元。A已按进度支付合计208300元(含承接前手定金4万及多笔材料费、安装费)。
施工中B出现严重履约问题:万源市青花镇政府2025年3月发函指出——平整场地大棚纵梁应装6根实装2根、坡地大棚应装8根实装4根,拱管高宽不一致导致积水、混凝土基座不足易倾倒,且未按图施工、未装大门。A公司先后于2025年5月23日、7月25日、9月8日三次向B寄送《限期整改催告函》(收件人为B法定代表人夏六六),三函均被拒收退回;微信沟通中夏六六更留下"你爱找谁找谁"的表态。
为避免被政府列入采购黑名单,A公司委托第三方文安县艳九公司对大棚整改,产生材料费71154.5元、人工费96441.25元、报销费21851.68元,合计约20.66万元。项目于2026年1月21日验收合格。
A公司遂委托陈小鹿律师(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诉请:①B赔偿违约损失206613.43元;②退还多收项目款43500元及利息;③诉讼费由B承担。
二、陈小鹿律师代理后的判决结果
B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基本全盘支持A诉请核心部分,判决:
B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A违约损失189447.43元(法院核算:材料71154.5+人工96441.25+报销21851.68);
B于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A多收项目款25236元(法院按实际验收6312.545㎡×29元重算,A应付183064元,已付208300元,差额25236元;A诉请43500元未全额支持);
驳回A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赔偿支付期限);
案件受理费5052元由B负担。
?? 本案胜诉关键点在于陈小鹿律师方证据链扎实:三次催告函邮单(拒收退回可证已送达)+微信记录("你爱找谁找谁"坐实拒整改)+政府青府函14号(第三方质量认定)+第三方整改合同及付款凭证(损失金额闭环)。被告缺席情况下,法官敢全额采信原告诉请金额,靠的就是这套"催告—拒收—第三方介入—损失凭据"的标准动作。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