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A建设公司(下称"A公司")与B商贸公司(下称"B公司")为关联企业,2020年1月18日,C置业公司借用D建设公司(下称"D公司")名义,将河南巩义某住宅项目一期1-7#楼土建劳务分包给A公司,同日A公司、B公司分别与D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实为备案走账需要将同一工程拆分为劳务+租赁两份合同。
施工中双方先后签订三份补充协议,调整单价并因工期延误增加补偿(60元/㎡)。2024年10月项目交付业主,但D公司尚欠工程款未结清。二原告遂委托陈小鹿律师(四川明炬<绵阳>律师事务所)诉至巩义市法院,诉请:①D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0605763.29元及利息;②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③二原告在欠付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D公司抗辩称已超额支付237万余元,并主张扣减水电费、违约金、九大员工资、以房抵款等。
二、陈小鹿律师代理后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劳务分包合同因"先定后招+实质性背离中标内容"无效,但工程已交付,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关键争议点上,陈小鹿律师方的举证得到法院采纳:
单价认定:D公司辩称45.7元/㎡增加费用仅为内部流程,但法院结合申报表上D公司黄文、邓勇及实际控制人邓德万的签字,认定双方已就单价调整达成合意,按调整后单价(1-5#地上810.7元/㎡等)计算工程款。
人格混同:陈小鹿律师通过股权穿透(兴发系层层控股C、D)+履行行为(C法定代表人黄文跨主体签D方合同、C直接付款)论证二被告混同,法院全额支持C公司对1792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扣减项:法院部分采纳D公司抗辩,酌定扣减电缆安装费、真石漆积压金、违约金、九大员工资等共计85.47万元;真石漆罩面、天棚清水模板D公司未举证由他人施工,不予扣减。
最终判决:D公司支付二原告17927935.02元及LPR利息,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优先受偿权因二原告系实际施工人非总包而驳回。受理费14.48万,二被告负担12.47万。
?? 本案难点在于D公司已进入合并破产重整程序,陈小鹿律师另辟蹊径打C公司人格混同连带,为当事人锁定了破产外的第二还款主体,实务价值突出。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