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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不当引发的滥伐林木案、寻衅滋事案

发布者:姬光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3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是某村的村主任,分别以滥伐林木罪与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

某镇人民政府在开发建设时,陈XX的树在开发区范围内,影响项目施工。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找陈XX谈话,让陈XX尽快把树砍伐。陈XX与某村委会主任陈X是亲戚。陈X就与陈XX协调此事,让其尽快伐树,并且帮助陈XX联系伐树的人员进行伐树。因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致使陈X与砍伐树木的人员都被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村的连X出于封建迷信思想作祟,在自家宅院门口垒了一堵墙,影响了村民的正常通行,群众多次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对该违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连X夫妇百般阻挠,该村村主任陈村同行的涉恶人员将二人强行拉到一边。随后,即对连X家门口的墙推倒。随后,陈X即到村大队部门口安排伐树的事情。没过多久,连X的女儿、女婿带了四五个人来到陈X身边闹事,引发双方打斗。2016年9月11日,陈X与连X达成和解协议,由连庄村委会救助连X等人50000元,连X等人表示不再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并停访息诉。扫黑除恶期间,该案被重新侦查,以寻衅滋事罪对陈X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针对陈X的滥伐林木罪与寻衅滋事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滥伐林木罪

首先、在政府项目急速推进的过程中,让陈X办理采伐许可证没有期待可能性。本案中由于陈X不懂法,以为既然是镇政府决定的事,就没有想到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因为,镇政府让尽快砍伐,以免影响项目进度。也就是说这些树早晚都要被砍伐,充其量也就是履行一个程序,办理一个手续的事情。农村基层干部,在执行政府决策时往往是XX风行,不惜一切代价的去完成,否则就会受到领导的严厉批评。在项目施工迫在眉睫的时候,让陈X再督促陈XX去履行一个繁琐的程序,按部就班的去办理采伐许可证,没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陈X不构成犯罪。

其次、陈X的行为得到了政府的许可,阻却了违法犯罪事由。在事件发生后,为了修复生态环境,陈X积极主动交纳了复植补种费用66581元。该部分费用是由镇政府交付给陈X,陈X委托他人交纳的。这也足以说明陈X的行为是受政府委派进行的,最起码是在事后得到了政府的追认。因此,由于该行为得到了地方一级政府的许可,阻却了犯罪事由,故某不构成犯罪。

再次,本案中,陈X是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公益事业过程中不慎触犯了刑法。并非是出于个人私利去犯罪,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最后,在森林公安传唤陈X时,陈X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当视为是自首行为。

因本案被砍伐的树木为110立方米,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供述伐树是受政府委托进行的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最终陈X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

据陈X供述,当天到现场参与此事的涉恶人员不是他联系的,是他人联系的,只是陈X到现场时没有拒绝这些人员参与。但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庭审时,涉恶案件的主犯之一高X称在车上听到了陈X电话联系了广X要求去现场维持秩序,但卷宗中没有广X的笔录。证据链断裂。另外,受害人前后的陈述的相互矛盾,不能证实陈X实施了殴打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X是本案的组织者、实施者。陈X不是逞强耍横,也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是正当防卫。故被告人陈XX不构成犯罪。况且本案的受害人存在过错,双方已经在公安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一起治安案件已经终结。现在再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相当于重复评价。法院也充分考虑了这一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X有期徒刑一年。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陈X有期徒刑四年。

村主任陈X是为了公益事业,为了村民的利益才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其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因在于,其已经知道了有涉恶人员参与进来维护秩序时却没有进行制止。其提陈X称这些人员不是其联系的,是另有他人联系时,没有证据证明,并且是有在案人员一口咬定是他联系的,致使陈X百口难辨。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考虑行为是否合法,不能错误贯彻领导的批示。在职人员,尤其是在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干部中,在履行职务时存在大量的风险。从这些年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的村干部的人员数量也可窥一斑。因此,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加强职业风险防范,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姬光明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1510953025,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点从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