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光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7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2月,蔺X、周X、叶X与任X、郭X、张X、武X1、武X签订协议,约定由蔺X、周X、叶X提供场地、砂石资源及供电设备,任X、郭X、张X、武X1、武X一方出资建设砂石加工点并负责生产经营,盈利由蔺X、周X、叶X分得30%,任X、郭X、张X、武X1、武X分得70%。随后,蔺X、与任X、郭X、张X、武X1、武X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挂靠某公司,开设砂场,在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销售牟利。期间,郭X负责砂场经营管理,任X负责机器生产,蔺X责提供场地、砂石资源及供电设备。经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证明,该砂场采砂范围位于沙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经查,该砂场2018年8、9、10月份出售成品砂、石子共计价值189230元。
几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几个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因武X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近年来,因手续不全采砂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采砂的巨大暴利的诱惑。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