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地现场负责人免责、无转包分包关系、钢结构板房水电施工、举证不能、异地工程诉讼、马常昆律师、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某局将铁路隧道钢筋棚、料仓棚承揽工程发包给某钢结构公司,甲某系该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对接协调人。乙某承接案涉工地活动板房水电铺设施工,完工后主张工程款60920元,起诉认为:某公司把水电工程转包给甲某,甲某再转包给自己,要求甲某承担直接付款责任、钢结构公司连带清偿,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甲某名下账户。甲某委托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马常昆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核心目标:证明自身仅为公司现场对接人员、介绍人,不存在转包、分包行为,不承担任何工程款支付义务。钢结构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核心代理思路与办案工作
完整举证区分“现场负责人”与“工程分包承包人”,推翻乙某转包主张马常昆律师全套提交三组关键证据:总包与中腾公司承揽合同、中腾公司实际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与甲某通话、微信完整聊天记录。全部证据统一印证:甲某仅受公司指派驻场协调,只是传递乙某工程款单据、代为向公司老板、项目负责人转达付款诉求,从未从中赚取差价、未签订任何分包/转包协议,不存在包工包料转包水电工程行为,只是居间对接人员。
直指乙某举证不能,乙某无任何书面分包、转包合同佐证其主张乙某仅提交自身单方工程款统计单、与甲某催款聊天记录,无甲某发包工程、约定转包单价、收取管理费、结算分成的任何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乙某主张甲某是转包人无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厘清真实合同相对方,锁定付款主体为潍坊中腾钢结构公司案涉工程总包合同签约主体是中腾公司,文来飞、王帅分别为项目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所有施工内容归属中腾公司承揽项目,工程款单据最终全部流转至公司负责人,施工受益、工程款结算义务均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与现场工作人员甲某无关。
对抗乙某诉前财产保全,免除甲某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乙某起诉同步保全冻结甲某银行账户,代理意见完整论证甲某并非债务主体,保全对象错误,最终判决完全驳回对甲某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对甲某账户冻结,无任何款项、诉讼费由甲某承担。
精准梳理逾期利息起算节点,客观厘清资金占用损失虽我方当事人无责,但庭审客观梳理单据流转时间,法院认定自甲某2023年10月18日转发结算单至公司负责人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仅判令钢结构公司承担利息,不牵连甲某。
三、案件结果
判令某钢结构公司十日内单独支付乙某工程款6092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完全驳回乙某对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甲某无需承担任何工程款、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437元,全部由钢结构公司自行负担,我方当事人彻底免责。
四、律师办案优势
擅长建设工程分包主体区分,现场管理人员/包工头责任剥离案件经验丰富大量处理铁路、厂房钢结构工地工程纠纷,精准区分实际分包承包人与公司派驻现场协调人员,通过录音、多层微信聊天记录、总包合同完整剥离现场工作人员付款责任。
异地跨省工程全程代理,广西龙州法院出庭应诉当事人户籍地河南,案件管辖广西崇左龙州县人民法院,律师独立完成证据梳理、立案沟通、跨省庭审质证,无需当事人长途往返广西,大幅降低异地诉讼成本。
熟练运用举证规则击破乙某转包、分包单方主张针对乙某仅有催款聊天记录、无分包合同、无差价获利证据的薄弱举证,当庭完整论证乙某举证不能,法院直接不采信乙某核心事实主张。
同步处理财产保全异议风险,避免当事人账户长期冻结乙某起诉同步保全我方当事人账户,律师庭审完整论证债务主体错误,最终判决免除我方全部责任,保全措施后续可依法解除,保护当事人财产不受错误查封冻结影响。
建工、商事跨区域案件综合办案能力突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八年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新乡市律协纪律监督工委执行委员,覆盖异地工程欠款、劳务欠薪、钢结构承揽、租赁、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多类案件。
五、案件启示与代理要点
案件启示
工地现场对接、传话、转交结算单的工作人员,不等于工程分包/转包包工头;无书面分包合同、无赚取差价证据,无需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
施工方起诉主张层层转包,必须提交转包协议、价款分成、管理费收取等实质性证据,仅有催款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转包关系;
工程实际承揽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投资人才是工程款法定支付主体,仅负责沟通协调的现场员工不对外承担债务;
乙某起诉错误保全无关人员账户,经审理认定被告无责后,保全产生的费用、损失由乙某/实际债务人承担。
核心代理要点
调取总包承揽合同、公司负责人与现场人员完整聊天、通话录音,证明当事人仅为派驻工作人员;
指出乙某无转包、分包书面证据,核心事实举证不足;
厘清工程受益、结算主体为发包钢结构公司,锁定唯一付款义务人;
主张现场工作人员无付款义务,驳回全部针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简介& 咨询指引
马常昆,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八年。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委执行委员、原阳县阳光中学法制副校长。主攻业务:异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地人员责任划分、钢结构承揽欠款、劳务欠薪、财产保全异议、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办案特点:擅长跨省异地工程诉讼,精准区分包工头与普通现场管理人员,多起案件成功剥离现场工作人员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帮助当事人免于巨额资金赔付与账户冻结。
马常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