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新乡建筑设备租赁律师、混凝土地泵租赁费、挂靠借用资质抗辩、盖章结算证明、含税单价税费扣减、建筑工程租赁纠纷、马常昆律师、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背景
甲某自有混凝土地泵设备,在工程项目承接地泵输送施工,对应工程归属乙X设备公司河南乙X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与某局签订的总包租赁项目内。 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全部地泵施工由甲某独立完成,乙X设备公司多次通过对公、微信向甲某支付租赁费,2024 年 9 月 9 日乙X设备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证明,载明施工方量 42057.1 方、单价 8.24 元、总价款 346550.43 元,已付 12 万元。后续乙X设备公司另行支付 1 万元,累计付款 13 万元。 乙X设备公司庭审核心抗辩:甲某系借用乙X设备公司资质直接与某局交易,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应当由某局直接付款。 甲某委托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马常昆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起诉,主张剩余租赁费及起诉之日起逾期利息。
二、核心代理思路与办案工作
驳斥 “借用资质、不存在租赁关系” 核心抗辩,锁定双方租赁法律关系马常昆律师举证完整资金流水:乙X设备公司公司经理多次个人转账、公司微信直接向甲某支付租赁款项;乙X设备公司自行出具盖章结算证明,全程由乙X设备公司与某局统一签订合同、统一结算开票;乙X设备公司无任何挂靠协议、借用资质书面证据。依据合同相对性,甲某实际向乙X设备公司交付设备施工、乙X设备公司单独付款对账,二者成立独立设备租赁合同,挂靠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全盘采纳我方观点。
以乙X设备公司盖章《证明》作为核心结算证据,固定施工总量完整提交加盖乙X设备公司公章的结算文件,直接确认施工方量 42057.1 方,该书面书证效力优先,法院认可实际完成工程量。同时配套多年转账流水、项目施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工程量事实无争议。
区分含税 / 不含税单价,客观调整诉讼主张,保障核心回款结算证明 8.24 元为乙X设备公司向总包结算含税价,税费由乙X设备公司承担,原乙X设备公司未另行约定税费由甲某负担。律师当庭配合法庭核算,同意按总包合同税前单价 8 元计价,优先保证本金全额支持,仅小幅下调诉求金额,不影响整体回款目标。
依法主张起诉之日起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乙X设备公司长期拖欠租赁费占用甲某资金,代理意见明确自立案当日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损失,法院全部支持,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合理分担诉讼费,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本案甲某仅因单价税费问题部分诉求未被支持,法院仅判令甲某承担少量诉讼费,绝大部分诉讼费由违约乙X设备公司公司承担。
三、案件结果
判令乙X设备公司十日内支付甲某租赁费206456.8 元;
支持逾期利息:以 206456.8 元为基数,自立案 2025 年 3 月 27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付清;
仅驳回甲某超出税前单价的差额诉求; 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甲某仅承担 100 元,剩余 2200 元全部由乙X设备公司公司承担,核心租赁费诉求完整胜诉。
四、律师办案优势
专攻工地地泵、汽车泵等建筑设备租赁欠款纠纷熟悉新乡建筑行业设备租赁模式,精通 “公司对接总包、实际个人施工” 类案件,擅长击破乙X设备公司借用资质、挂靠免责类抗辩。
熟练运用盖章结算书证、转账流水锁定租赁关系无书面租赁合同情形下,依靠盖章对账证明、持续付款记录、项目施工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穿透挂靠抗辩认定真实租赁主体。
精准处理含税单价、税费承担争议清晰区分企业对外结算含税价与实际施工人税前结算标准,配合法院合理调整诉求,平衡法理与回款实际需求。
建筑工程类民商事案件实务经验充足长期处理新乡、卫滨、卫辉、原阳等地工程租赁、承揽、货款纠纷,熟悉本地法院建设类案件裁判尺度。
专业资质全面,兼顾商事、工程、债权类案件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八年律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新乡市律协纪律监督工委执行委员,业务覆盖建筑设备租赁、工程承揽、建材货款、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五、案件启示与代理要点
案件启示
工地个人提供地泵、泵车施工,即便总包合同由租赁公司签订,只要租赁公司直接对账、付款、出具盖章结算单,双方成立独立租赁关系,公司不能以 “借用资质” 拒付租金;
加盖企业公章的结算证明是认定工程量、总价款关键证据,无相反书面证据无法推翻;
企业和总包约定的含税结算单价,如无明确约定由施工方承担税费,法院一般按不含税税前价格核算应付租赁费;
设备租赁欠款无约定付款期限,可自立案起诉之日起主张 LPR 标准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代理要点
整理乙X设备公司公司全部付款流水、盖章结算证明,否定挂靠、借用资质抗辩;
以盖章书证锁定施工总量,作为租赁费计算基础;
区分含税、税前单价,客观调整诉讼请求,优先保障本金回款;
主张起诉之日起逾期利息,弥补资金长期占用损失。
六、律师简介 & 咨询指引
马常昆,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河南武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八年。 现任新乡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原阳县阳光中学法制副校长。 主攻业务:建筑地泵 / 泵车设备租赁欠款、工程承揽合同、建材货款、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办案特点:擅长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多次成功推翻企业 “挂靠、借用资质” 免责抗辩,依托盖章结算单、转账流水帮助实际施工人全额追回租赁费用。
马常昆律师